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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設涉臺社區矯正基地

2015年08月21日 08:53:00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漳州8月20日電 (高淑萍 劉蔭花)福建20日在漳州首設兩個涉臺社區矯正基地,為臺籍被告人適用緩刑難、社區矯正難等問題提供實踐平臺。

  上述兩基地的授牌儀式當天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官方還聘請了10名涉臺社區矯正監督員。

  監督員之一、南靖縣臺商聯誼會會長陳永茂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説,曾有位臺商會員因醉駕,致人身亡,被判三年半的徒刑,自己為他辦理假釋而四處奔走,卻遇到不少障礙。

  陳永茂認為,涉臺社區矯正基地的設立,為服刑人做相對的訓練,提供了工作崗位,同時也給服刑臺胞提供了一個更好與社會接軌的平臺。

  漳州中院稱,涉臺社區矯正基地首選臺資企業,主要職能是為臺籍服刑人員提供工作崗位、臨時居所、社區服務場所或臨時救助,並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矯正工作。而涉臺社區矯正監督員主要職責是協助和監督審前社會調查,協助入矯後回訪幫教、教育學習、心理輔導、社會適應性幫扶、脫管漏管預警協作等工作。

  漳州中院副院長王文平表示,在審判實踐中,部分臺籍被告人根據大陸刑事法律規定,在刑罰適用上本可考慮適用緩刑,“但由於臺籍被告人沒有大陸戶籍,適用緩刑比較困難。”

  據分析,臺籍被告人適用緩刑難主要有“三難”,一是審前社會調查難,臺籍被告人沒有大陸戶籍,審前社會調查程式啟動難;二是社區矯正實施難,社區矯正機構、地點以及相應配合的基層組織難以確定,不利於臺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三是邊控手續辦理難,限制適用緩刑的臺籍被告人出境,須通過省級有關機關統一辦理,程式相當繁瑣。

  漳州中法院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臺籍被告人適用緩刑與社區矯正對接工作的意見》中規定,臺籍被告人具有在當地購有(自有)房産,並能出具權屬證明的;在當地租用或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産權人簽訂繼續租賃或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能夠出具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為其提供的需要在當地就學等六個月以上證明等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在大陸有居住地,可作為社區矯正對象予以考察。(完)

[責任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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