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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官員這樣“曬”財産

2014年11月20日 08:42:0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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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監察部門網站開工英九的部分存款明細,他和夫人周美青去年的存款達到7293萬元新台幣。

臺灣官員這樣“曬”財産

  臺灣的“陽光法案”包括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政治獻金法”等在內的一整套法令。

  據《晶報》報道 每年11月開始,近6萬名臺灣公務人員都要集體做一件事了——申報個人財産。21年前,臺灣當局出於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行為的考慮,公佈實施了“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而後經過不斷修訂完善,形成了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政治獻金法”等在內的一整套“陽光法案”。在臺灣監察部門的網站上,當局正副領導人、“五院院長”等高官的財産可隨意查看,名下多少存款多少股票、幾套房子幾輛車等資訊一目了然,連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務狀況也不“放過”。苛刻嗎?確實有點,但誰讓你選擇當官呢?!

  龍應臺也有“抱怨”

  財産申報不必把資訊“攤給全世界看”、“我覺得自己的人權被剝奪了”。這些話聽起來有些耳熟?但你想像不到吧,它們出自大名鼎鼎的龍應臺之口。

  今年7月,臺灣監察部門在官網上發佈了新一期的《廉政專刊》,公佈了包括龍應臺在內的部分高官的財産狀況。這其實是慣例,但“龍部長”在一些媒體的追問下卻有些抱怨。申報材料顯示,她擁有現金存款721萬餘元(新台幣,下同,約合144萬人民幣)、有價證券1874萬餘元與多筆不動産,在一家大陸銀行有存款並持有大陸國債,並在一年內還清了1060萬元的房貸,被一些媒體評論“很會理財”。“這有什麼好説的?就是這個洞拿去補那個洞。”龍應臺説。

  龍應臺説,她並不反對申報個人財産,也肯定“陽光法案”的反貪功效,但她覺得無需將個人財務狀況公之於世,連地籍資料都要公佈,“自己的人權被剝奪了。”龍應臺認為,政務官將財産清楚告知監察部門即可。

  “陽光法案”摸底探細之威力可見一斑。實際上,並非龍應臺一個人發“牢騷”。有官員早就抱怨,每個應申報的公務員到了申報日看到表格就頭大,有的申報項目過於細化,連汽車汽缸容量也要填報,意義何在?更有官員表示,每次申報財産,就要和老婆吵架。

  臺灣監察部門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處組長黃竟修理解這些官員的“不爽”,但他認為,身為公務人員必須接受公眾監督,“陽光法案”就是要端正風氣,樹廉立威,有些人認為隱私會被洩露,但出於公義與私利之平衡,必須這樣做。

  咋申報,都申報些啥?

  當然,並非所有公務人員都需申報財産,也不是所有申報者資料都要公開。根據規定,臺灣當局正副領導人,“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等,均需申報財産。換言之,就是職位相對高的官員需申報財産,但也有些例外。黃竟修説,有的公職人員並不屬於申報之列,但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明顯超過其薪資收入,經批准後可指定其申報財産;還有的職位雖低,但因其職務性質特殊,如和錢財打交道等,也要申報財産。

  申報之後,受理申報機關(一般是監察部門、政風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將材料審核匯整列冊,供人查閱;600多名高官的申報資料,除依前項辦理外,還要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其中包括當局正副領導人、“五院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政務官)、“立委”、六大城市市長、其他縣(市)長等。

  公職人員定期申報財産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書面、網路申報均可),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三項:不動産、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産;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綜合起來,要填寫的大項有十多個,再加上細分類目,整張表填下來,的確是一項費時費力的“工程”。

  以當局領導人馬英九去年11月25日的填表為例,申報顯示他(包括夫人周美青)去年的財産狀況是:存款7293萬元(約合1460萬元人民幣),不動産3筆(1筆土地2筆建築),有價證券15萬元,有多筆保險,名下沒有汽車、珠寶、古董字畫等,無任何事業投資。這只是一個大致情況,細分起來,不動産變動情況、面積多少、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等均要一一填報;存款分別存在哪些銀行、存了多少、活期還是定期、是新台幣還是其他幣種等,也要寫清楚;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收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等四類,四類中再細化……

  申報財産亦有一個“準入門檻”。如果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個別所有之現金及存款超過100萬,每項(件)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産超過20萬,就要逐筆申報。

  另外,財産申報法令要求部分高官的三類財産強制信託,交給信託公司管理。一、不動産,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令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如臺灣地區之外的不動産、不動産為共有等),不包括在內;二、在臺灣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部門等核定應交付信託的財産。“這樣做目的就在於透明,防止個人黑箱操作,隱匿或轉移財産。”黃竟修説。

  徒有其表,揪不出巨貪?

  官員自己主動申報的財産就是其真實財産狀況嗎?顯然不完全是,所以需要審核抽查。

  根據臺灣相關部門統計,至2013年底,全臺灣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衛生醫療機構、公立學校職員等四大類公務人員,總計34.6萬餘人,其中行政機關23萬餘人。

  黃竟修介紹,合規需財産申報者約6萬人,其中監察部門負責受理的有8000多人,每年一般抽查2%,電腦隨機確定名單。總體來看,不實申報者並不多。監察部門的資料顯示:截至今年9月30日,21年間臺灣由於公職人員不實申報而作出的裁罰案有1010件,總金額一億多元。

  一般説來,不實申報如被查實,只會罰款處理(最高可罰400萬元),不會上升到刑責,當然其仕途留下污點也是必然。但如果申報不實被查實,仍“不思悔改”,無正當理由仍不去申報或改正者,就要“刑罰伺候”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陽光”之下,馬英九的財産也曾被質疑過,連戰因申報不實被開過“罰單”。臺灣監察部門網站上還列舉了一些由於不實申報而被處罰的案例,以圖警示。

  公職人員進行財産申報無疑會讓官員心存忌憚,但這項制度並非“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這幾年,臺灣社會就有一種聲音認為,財産申報流於形式,沒啥大用,揪不出大貪官。有人列舉了近年來發生的貪瀆大案,如陳水扁案、林益世(當局行政部門前秘書長)案等,這些人申報時間長達十餘年,監察部門都沒發現問題。

  黃竟修表示,財産申報制度確實有檢討和不斷完善的地方,但據此認為該制度“沒用”值得商榷。他説:“申報者中有人會隱匿財産,或把錢放進保險箱、放在家裏或其他什麼地方,我們確實沒辦法去查。但財産申報制度初衷並不是要去查貪,而是讓公職人員財産公開透明,讓公職人員接受全民監督,心存敬畏,不能肆無忌憚。有了這項制度,可以增加官員貪污的風險。而從全局考量,財産申報也只是查貪環節之一,不是全部。不能把查貪除腐的希望,都寄託到財産申報制度上來。”

  “如無此法令,則當官是零風險。”黃竟修説。顯然,在臺灣當官不可能是“零風險”,反而是“多風險”,除了法令層面為權力界定的“勢力範圍”外,官員更要受到議員、媒體、公眾的監督,做不好事遭受責罵甚至“羞辱”是家常便飯。

  去年底,一家國際機構公佈了201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參與評比的177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臺灣地區以61分列第36名。這也算是對其整體形象的比較中肯的評價吧。

[責任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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