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根據相關條例,臺灣地區領導人卸任後每個月可領取25萬元(新台幣,下同)禮遇金,臺灣地區副領導人禮遇金每月也有18萬元,事務費用還可另外計算。禮遇效期和任期一樣,也就是當一任總統可禮遇4年、連任者禮遇8年。
此外,根據待遇條例,明定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待遇分為月俸與政務加給,臺灣地區領導人月俸按2700點記給、臺灣地區副領導人2000點;經換算後,臺灣地區領導人月薪約46萬元(約合9.6萬人民幣),臺灣地區副領導人月薪為34萬元。
在禮遇期內,依法,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每個月有25萬元禮遇金,還會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供應保健醫療。同時還將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卸任第一年800萬元,第二年遞減為700萬元,第三年600萬元,第四年以後到禮遇效期結束都是每年500萬元。供應安全護衛8人至12人,必要時得加派護衛。
法律也規定,若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下臺,將不予禮遇。卸任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若再任有給公職;移居海外定居等,將停止禮遇。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僅供應安全護衛2或3人,停止其他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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