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在津工作的臺灣人員子女就學需求,進一步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依據天津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和有關政策,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了《關於天津市中小學做好招收臺灣學生管理工作的試行意見》,目前已印發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學校,相關單位正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注:《在津臺灣人士子女申請入學表》(請從“津臺之橋”網頁下載,網址:www.tj-tw.com)
附件:
關於天津市中小學做好招收臺灣學生管理工作的試行意見
為做好臺灣來津中小學生招收和培養工作,本著對臺灣學生實行“一視同仁,適當照顧,保證品質”的原則,依據天津市中小學籍管理規定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應從做好臺灣人民工作、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大局出發,積極招收和培養臺灣學生。
(一)公辦小學招收臺灣學生按照區縣教育局劃定的學區片,實行適齡兒童在其居住地免試就近入學的辦法。對選擇民辦小學就讀的臺灣學生,學校應優先予以錄取。
(二)公辦初中招收臺灣學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各區縣要積極引導臺灣小學畢業生就近到公辦學校就讀。優質高中初中部、民辦學校的招生,應按照本區確定的招生辦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臺灣學生。
(三)臺灣學生報考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應具備初中文化程度,並參加天津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招收臺灣學生,應納入學校招生計劃,並與本市學生實行統一招生,採取單獨劃定分數線適當降分錄取的辦法。臺灣學生報考祖國大陸高等學校,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簡章〉的通知》(教學[2006]3號施行。
二、臺胞子女到我市中小學就讀,應出示臺胞證、現居住證明和原接受教育程度證明,並持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統一齣具的證明,到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入學。
三、各學校應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為臺灣學生註冊正式學籍,納入天津市中小學籍管理系統。
四、在津接受小學、初中教育的臺灣學生,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需申請跨區縣、地域轉學的,可依新居住地就近轉入本市中小學相應年級學習。轉出、轉入學校應負責為其辦理轉學和接收手續。
五、臺灣學生要在規定的課程時間內完成課程學習。學校要切實關心他們的學習,可根據臺灣學生的特點和需要對他們單獨進行輔導。
六、臺灣學生應參加與本市學生相同的各種學業考試以及升學考試。學習期滿,並達到畢業合格標準者,由學校頒發與本市學生相同的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標準者,頒發結業證書。對中途轉出的,由原就讀學校提供寫實性學習證明。
七、對臺灣學生執行與本市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學習的臺灣學生與本市相同類別學生收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提高臺灣學生的收費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臺灣學生的收費項目。
八、本意見適用於在津投資的臺灣同胞及受聘于本市機構的臺灣同胞子女等。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