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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內蒙古發佈“惠臺48條” 促進蒙臺合作交流

2018年11月20日 08:49:00來源:台灣網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臺辦、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經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等33個部委辦廳局及部分事業單位,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緊扣國臺辦“31條措施”,秉承“兩岸一家親”理念,立足我區實際,在深入調研、結合實際的基礎上,以同等待遇、廣泛受益、共用機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出48條意見,既體現指導性、政策性,又注重實效性、可操作性,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我區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內蒙古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深化內蒙古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台灣網、內蒙古自治區臺辦聯合報道)

  文件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為臺灣同胞在我區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自治區臺辦、發改委商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同等待遇

  1.切實加強對臺企臺胞在自治區投資興業的服務,按照精簡環節、精簡時間、精簡費用、優化流程、增加透明度原則,降低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積極給予投資考察、政策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的協調保障和專業輔導。完善臺資企業服務機制,及時協商解決突出問題。(自治區臺辦、發改委負責)

  2.臺資企業參與實施《內蒙古自治區落實〈中國製造2025〉行動綱要》,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資企業來自治區投資新材料、先進裝備製造、雲計算、大數據、生物産業、蒙中藥産業等領域,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區在投資、財稅、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自治區經信委負責)

  3.簡化臺資企業設立變更流程,實行負面清單以外領域臺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自治區商務廳、工商局負責)

  4.至2020年12月31日前,對設在自治區且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規定的鼓勵類臺資産業企業(以鼓勵類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可按有關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自治區稅務局負責)

  5.新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大中型臺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區稅務局負責)

  6.註冊在自治區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臺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臺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給予政策、申報流程等方面的培訓幫助;對具有創建高新技術企業潛力但暫不具備認定條件的,納入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幫助其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臺資企業設在自治區的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符合條件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自治區科技廳、稅務局負責)

  7.積極支援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自治區註冊的獨立法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自治區科技廳負責)

  8.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臺資企業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及《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業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負責)

  9.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發〔2016〕61號),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與自治區企業同等享受電價優惠政策。(自治區經信委負責)

  10.鼓勵和引導臺資企業通過獨資、合資等方式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領域,參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運營。(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交通廳、環保廳等負責)

  11.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自治區各級政府採購。(自治區財政廳負責)

  12.鼓勵和引導臺資企業以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通過海外並購、投融資合作、離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技術、人才等資源和要素,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自治區國資委負責)

  13.在自治區投資的臺資企業與區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自治區國土廳負責)

  14.臺資企業各類産業用地均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以及彈性出讓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産業用地),實行長期租賃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最長可使用20年。(自治區國土廳負責)

  15.支援自治區內臺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參與“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參與俄蒙等沿線國家對外投資、國際産能合作、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建設、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提升臺資企業國際貿易便利化水準,全面推廣“單一窗口”模式,提升口岸通關查驗效能,創造最優通關環境。(自治區發改委、商務廳、口岸辦、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負責)

  16.鼓勵臺資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支援並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事項資金。(自治區商務廳負責)

  17.鼓勵臺資企業參加中蒙博覽會等自治區重點展會,支援企業開展産品展示、擴大銷售和採購。(自治區臺辦、經信委、商務廳、農牧業廳、衛計委、貿促會負責)

  18.在自治區從事農牧業機械製造及農牧業生産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農牧業企業申報自治區農牧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同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

  19.在自治區從事“兩化融合”和智慧製造、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工業設計及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中小企業發展五項重點領域的臺資企業,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給予專項資金支援。(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負責)

  20.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自治區清算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局負責)

  21.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自治區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搭建徵信合作協商溝通機制,為臺企臺胞提供便捷的徵信服務。(自治區發改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22.自治區設立的臺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援臺資銀行加強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二、為臺灣同胞在內蒙古自治區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23.支援在自治區就業的臺灣同胞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司法廳、衛計委等負責)

  24.在自治區臺灣人才可享受區內人才同等待遇,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按照相關要求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自治區“草原英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人社廳、科技廳負責)

  25.臺灣同胞可同等享受《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內政發〔2017〕77號)引進人才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給予人才引進、科研經費、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支援。(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26.引進到我區的臺灣高端人才,經本人同意和自治區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推薦,自治區人民政府可聘為“特聘科技顧問”。(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27.支援受聘在自治區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的負責人,享受與自治區科研人員同等政策。(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負責)

  28.支援臺灣同胞在自治區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等文化項目,參與各類文化遺産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領域交流活動。支援臺灣文藝界團體和人士參與自治區在海外舉辦的各類文化品牌活動。(自治區文化廳、教育廳、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29.支援臺灣同胞參與自治區各類專門獎項及榮譽稱號的評選。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參與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優秀科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和技術能手的評選。(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總工會、婦聯、科協負責)

  30.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自治區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1.支援自治區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2.鼓勵兩地相關機構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合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合作影視劇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3.為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進口圖書備案手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4.鼓勵臺灣同胞加入自治區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自治區臺辦、經濟資訊化委、新聞出版廣電局、民政廳、科技廳、科協等負責)

  35.支援自治區高校與臺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自治區臺辦、自治區教育廳負責)

  36.支援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自治區臺辦負責)

  37.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會組織參與自治區扶貧、支教、公益活動、社區服務等基層工作。(自治區民政廳負責)

  38.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參加自治區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自治區考生相同。(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39.支援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自治區申請執業註冊。(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40.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在自治區申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41.支援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自治區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自治區證監局負責)

  42.支援臺灣教師來自治區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自治區教育廳負責)

  43.完善自治區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臺灣同胞在自治區應聘工作可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註冊登錄。(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44.支援臺灣地區建築師、文化創意團隊等參與自治區特色小鎮、美麗鄉村、農村牧區旅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農村牧區生態宜居建設項目,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自治區住建廳、旅發委負責)

  45.設立聯繫窗口,為在自治區學習、工作、旅遊的臺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等事由急於來往大陸的,自治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自治區臺辦、公安廳、衛計委負責)

  三、強化政策落實,切實做好臺企臺胞投資創業學習生活各項保障

  46.落實主體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充分認識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切實強化主體意識,加強研究部署,積極組織推動,各負其責,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47.加強推動落實。自治區臺辦、發改委負責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協調督導。建立與臺企臺胞協商機制,及時了解和解決政策實施存在的問題。

  48.加強宣傳推介。大力開展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相關政策和進展情況的宣傳和解讀,切實讓臺企臺胞有更多的獲得感和認同感。

[責任編輯: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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