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照收費標準的通知 

時間:2008-06-18 20:08   來源:上海與臺灣網站

(1994年6月23日 計價格〔1994〕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勞動部:

    為加強對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管理,保護應聘受雇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決定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經研究,同意勞動部門發放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時每證收取證件工本費10元。除此之外,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以及對外國人在華就業,均不得收取就業管理費。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的收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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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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