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可任福建自貿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2015年08月12日 15:00:00來源:福建日報
日前,《臺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試行辦法》出臺。該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並經省政府同意。
《辦法》就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臺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條件、審批程式和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其中包括:
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申請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的,應當向福建省財政廳委託審批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加入已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福建省財政廳委託審批的財政部門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夥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作出約定,具有中國大陸居民身份的合夥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擔任合夥人的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在大陸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大陸居留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少於180天。(王永珍)
[責任編輯: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