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和吸引國內外客商到商丘市投資建設,特製定以下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1、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建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和創匯農業、高新技術産業、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旅遊資源開發以及房地産開發項目。
2、鼓勵外來投資者對鄉鎮企業進行兼併、收購、承包、租賃,外商兼併、收購出資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資有關待遇。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到我市再投資,外商投資超過25%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承包、租賃鄉鎮企業不改變鄉鎮企業性質的,享受鄉鎮企業有關政策。
3、國內企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在我市舉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生産性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非生産性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外商在我市舉辦三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設備和原料進口、産品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均由我市自行審批。
4、從事公路建設經營的外來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線開發房地産、經營服務設施和從事公路運輸的優先權。
5、外來投資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産經營自主權,與我市企業合作經營,市外一方在産品和利潤分配方面,可高於投資比例5—10%,具體比例和辦法由合資、合作雙方在合同中商定。
6、鼓勵各种經濟組織和各類人員進入商丘市區或縣城鎮投資經商辦企業,放開農民到商丘市區或縣城鎮落戶的指標限制。凡在我市市區或縣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文憑的畢業生或國家計劃內特殊專業的中專生,能在商丘市境內落實好接收單位(包括民營企業)的;凡被商丘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作滿一年並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商丘工作的,均可在商丘市落戶,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可隨之落戶。對符合規定在我市市區或縣城鎮落戶的人員,有關部門不得收取入戶費用。
7、外商投資企業自産貨物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8、外商投資以合作方式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期內不虧損)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歸中方所有的,經企業申請,財政、稅務和企業設立審批部門批准,允許以收取固定資産折舊費的方式優先收回投資。
9、在商丘新辦外來投資企業(房地産業除外),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水資源費。
10、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契稅,實行免征兩年、減半徵收三年的優惠。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11、外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建設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利用企業現有場地辦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業年度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高新技術和産品出口的外來投資企業5年免繳土地使用費。
12、凡在本市舉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13、外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産開發項目)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凡一次性付清出讓金者,按出讓金優惠5%;對一次性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先付清出讓金中的徵地補償費及各種稅、費,其餘部分可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清。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項目,土地出讓金可優惠55—65%。
14、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國有企業,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可申請按土地出讓金的40%繳納。企業確有困難的,可免收5年場地使用費。
15、外來投資者從事房地産開發或成片改造舊城區,房屋開發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市、縣人民政府優先優惠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其開發建設。開發單位在開發之前應先向市、縣人民政府提供一批居民住宅,並按舊城區居民住房面積進行等量交換。新建住房面積大於原住房面積者,超面積部分由居住人按市場價格向開發單位購買。舊城區域內原有房屋及附屬物,原則上限期由居民自行拆除。對於限期不拆者,市、縣人民政府協助開發單位督促拆除,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使用權。
16、外來投資者在開發區內從事房地産開發,房屋開發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減半繳納,綠化費、水資源費等行政性收費給予優惠。
17、外來投資者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市場,由當地政府統一規劃。新市場建設用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菜地開發基金、人防工程費等給予優惠,徵用土地補償費和拆遷安置補助費按規定低限執行。在新市場開業一年內凡進入新市場的經營者,免交市場管理費和工商管理費。
18、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商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外匯帳戶。
19、對外來投資企業,從建成投産年度起,3年內按當年為本市創稅收的下列比例獎勵企業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員:創稅50—100萬元,獎勵2%;創稅100—150萬元,獎勵3%;創稅150萬元以上,獎勵5%。外商投資參股對我市老企業進行嫁接改造的,上繳稅金比上年增長20—30%、30—50%、51%以上的,分別按增長部分的5%、6%、7%獎勵外來投資者及企業有關人員,獎勵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
20、允許並支援小城鎮開發商以土地置換方式先期取得開發用地使用權。在小城鎮建設三層以上住宅,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企業免繳50%行政性收費,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現行有關優惠政策。
21、企業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凡繳納比例、標準經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可在稅前扣除。
22、開發小區、公園、學校、醫院、道路、綠地的名稱,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用投資者企業名稱或人員、地名進行命名,以提高投資者知名度,樹立投資者形象。
23、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調入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一次性安家補助費。到鄉鎮企事業單位工作,戶口可落在縣市區內,由用人單位安排住房。
24、引進人才的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不受指標限制,隨到隨聘。對實際水準較高、貢獻較大者,實行低職高聘或越級晉陞。對引進的博士生和碩士生,給予一定的科研經費和優惠待遇。對市外辭職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工作實際表現和貢獻,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可恢復原身份、原工資、原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憑錄用證件辦理有關手續。
25、為本市引進資金,給仲介人一次性獎勵,發給獎金或獎勵證書(業務渠道除外)。
(1)凡屬個人行為從市外引進無償捐贈資金,按項目使用資金10—15%獎勵(外幣按資金到位當日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價折成人民幣計獎,下同)。
(2)以個人行為從市外引進無息資金,使用時間1年以上,按項目使用資金0.4%獎勵。
26、為我市引進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及補償貿易等市外項目,給仲介人一次性獎勵,發給獎金和獎勵證書。
(1)引進第一、二産業外商獨資項目及市外投資企業獨資項目,按項目使用資金2%獎勵。
(2)引進第一、二産業合資、合作和補償貿易項目,按項目使用資金1%獎勵。
27、為我市引進填補國內空白的先進技術及科技成果,用於生産獲得經濟效益,按年新增利潤的2%獎勵,併發獎勵證書。
外地來商企業和來商技術人員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我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獎勵。
28、對引進資金、項目和技術的仲介人的獎勵資金,由受益單位支付,無具體受益單位的,由收入稅款的同級財政支付。
29、對外來投資企業審批、註冊登記實行“一站式辦公”,由市外經貿局(招商辦)負責全程辦理所有審批、登記手續,材料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辦完所有手續。重點項目實行特事特辦。
30、為來商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有序的市場環境、安全的社會環境。行政審批機關一律公開審批內容、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審批責任人,實行服務承諾制。
31、對商丘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務價格,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的水、電、氣、熱供應,納入各縣市區供應計劃,包括服務收費標準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廣告的費用,與內資企業實行同一收費標準;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資機構、企業在商丘購買或租用辦公樓、商業樓、廠房和住宅等物業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均與境內業主相同;在商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者、從業或購置物業的外籍人員,在市內各醫院、診所就診的收費標準,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可享受境內居民同等待遇。前來商丘考察、投資的外商,在賓館、酒店食宿與國內人員執行同一收費標準。
32、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凡是到企業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市政府簽發的《行政執法通知單》和法定執法證件。無檢查通知單和執法證件者,企業有權拒絕並舉報。外來投資企業發生糾紛,審判機關予以優先立案,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無力交納訴訟費的,依法給予緩、減、免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