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大對外商投資的政策扶持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金在本市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財政按再投資部分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0%的額度獎勵投資者。
2、在我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人防費、增改費、購置生産用房的交易手續費等地方留成部分。
3、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再延長將所得稅留成部分的30%返還企業2年。
4、投資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政府根據企業生産需要無償提供土地。
5、除上款規定外,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進作用且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政府在不違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別的優惠。
6、境外投資者,註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按規定一時達不到該條件又急需籌備活動的,由工商部門協助辦理6個月有效期的臨時性營業執照。
二、積極實施東引西進戰略
1、對引進國內資金興辦的企業,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等方面享有與外商投資企業同等的待遇。
2、對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性國內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第3年至第5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獎勵企業。
3、投資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出口型或先進型國內投資企業,政府根據生産需要可無償提供土地。
4、除上述條款規定外,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進作用且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的國內投資企業、政府在不違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別優惠。
三、進一步優化外來投資環境
1、成立外來投資協調服務中心(外來投資協調服務中心設在外經貿局)為所有外來投資者提供投資、政策、法律諮詢,代辦投資項目的所有行政審批手續。
2、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儘量壓縮行政審批事項,應減必減,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規範化管理。
3、繼續大力整治“四亂”,營造優良的社會環境。對現有各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規定的予以取消,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出現亂收費、亂檢查、亂罰款、亂攤派和“吃、拿、卡、要”等故意刁難行為的要嚴查重處。
4、加大對外商投訴案件的查處力度,提高結案率。成立外商投訴中心(外商投訴中心設在外經貿局),實行投訴處理責任制和領導包案負責制。對外商投訴,接到報案,立即查處,限期結案。
5、繼續實行投資環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6、屬於本市審批許可權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限制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實行備案制。
7、實施重大項目領導聯繫分包制,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及生産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8、制定相關政策,對投資本市的外商和外引高技術人才就醫、居住、旅遊、參保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學等生活問題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