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時間:2009-10-29 10:44   來源:SRC-423

  為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在新縣投資興業,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新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凡通過各種渠道為新縣引進外來資金、 設備、捐贈物、技術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稱引薦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者是指新縣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其以現金和設備等投資形式所興辦的企業為外來投資企業,其投資者為客商。屬新縣籍外出創業人士返回縣域內創辦的企業視同為外來投資企業,投資者亦為客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來新縣投資者為外商(含港、澳、臺地區)


  第三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和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和仲介引薦人由同級財政或受益單位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二、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四條       引進社會無償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獎勵引薦人;引進無償捐贈實物,按實際評估價值的3%獎勵引薦人。


  第五條       引進外來投資機械製造、  食品加工、公益基礎設施等一般項目的 (不含房地産開發項目),  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獎勵引薦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引進高新技術和外來投資高新技術項目,或引薦世界500強和國內著名大企業投資本縣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獎勵引薦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      縣屬企業和單位引進外來投資新建或擴建項目(不含房地産開發項目),外來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縣政府給予企業和單位5--10萬元的獎勵。已按引薦人規定領取獎勵的,不再享受本項獎勵。


  第八條       對為外來投資企業發展提供貸款支援貢獻突出的金融部門,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扶持企業發展優惠辦法


  (一)稅收財政補償政策。


  第九條       客商在新縣投資,享受國家、河南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予以落實。


  第十條       客商在本縣獨資興辦的固定資産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三産業項目(房地産開發項目除外),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型企業和經營性的社會事業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償,第4至第5年補償50%。


  第十一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繳納企業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償,第6年至第10年補償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30%。


  第十二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2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産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由縣財政全額補償。


  第十三條       客商全額收購本縣現有企業,在不改變企業屬地管理、合理分流企業人員的前提下,參照第十條規定執行。客商參股、控股本縣現有企業,按參股、控股比例參照第九條執行。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四條       客商在新縣新辦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建設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應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契稅和耕地佔用稅及土地補償和辦證費用,以下稱扣除稅費)由縣財政給予支援,即在其盈利年度起8年內補償完畢。 客商投資從事旅遊開發(包括配套服務設施項目)的,可以按照出讓、租賃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公開出讓的土地,實行先繳後返的方式按成交價總額返還20%。


  第十六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內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縣財政從該企業盈利年度起開始返還,10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七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內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縣財政從該企業盈利年度起,6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八條        世界500強和國內著名大企業來新縣投資所需用地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5年內返還完畢。


  第十九條        客商在縣置工業園區投資興建的加工類項目,每畝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按照程式審核批准,可享受每畝最高不超過6萬元的地價;屬世界500強、國內著名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其進入園區的用地價格,縣政府酌情議定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比例和時限。各鄉、鎮設立的工業園區及引進加工類項目用地價格,按有關政策規定,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準轉讓,不準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


  (三)收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一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投資興辦的工業項目,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和購買發票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旅遊、城市基礎設施, 興辦教育、 文化、 體育、 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不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和購買發票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不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和購買發票工本費)。


  (四)其他政策


  第二十四條       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外來投資企業和1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及創匯20萬美元以上的新辦企業(包括現有年創匯3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縣人民政府將在不違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優惠。鼓勵和支援外商來新縣投資興辦工業項目、服務産業和旅遊開發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項目。


  第二十五條        凡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在開展項目前期籌備工作階段,  經籌辦人員申請,  本縣可免費為其提供3—6個月1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用房。


  四、服務與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        對外來投資項目由縣招商局統一受理,並督導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及相關部門全程辦理相關手續,在7個工作日內應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和項目實行掛牌保護,實行“寧靜日”制度,除法律規定外,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隨意檢查、評比。


  第二十八條      外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在用工、用水、用電、用氣、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本縣居民待遇。


  五、獎勵的認定及兌付


  第二十九條        引薦人應在引資項目建成投産後持有關材料及證件到縣招商局領取並填寫《外來資金引薦登記表》,經外來投資者和受益部門確認後,提出獎勵申報。


  第三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在年終持納稅有關資料到縣招商局領取並填寫《外來投資企業納稅情況登記表》,經同級稅務和財政部門確認後,提出獎勵申報。


  第三十一條       縣招商局在收到引薦人(引薦單位)和外來投資企業獎勵申報後,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申報資料確認後提出獎勵報告,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由財政或受益單位予以兌現落實。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或受益單位對無償捐贈款項到帳、設備到位、技術投入使用,即可按標準兌付獎金。對引進外來投資項目和企業,項目竣工投産後,兌付10%的獎金,企業産生效益後,再兌付剩餘的90%。


  六、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縣籍外出創業人士回縣城內創辦的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的各項優惠。由國家、省、市、縣投資建設的項目及企業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按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享受補償的企業,再轉讓本土地使用權時,需繳回補償部分,在補償部分未全部繳回之前,不得將本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


  第三十五條       本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自有資金在縣內投資興辦企業,不享受第五至八條規定,可申報縣政府研究批准明確後,再享受本辦法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內現有外來投資企業可享受本辦法相關優惠政策,其再投資擴大生産規模和興辦企業亦享受本辦法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 年10月10日起實行,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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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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