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廣東東莞市政府獲悉,從本月起,東莞市政府把在當地就業的港澳臺人員納入東莞社會保險參保範圍。
近年來,到東莞工作的港澳臺人士不斷增多,為保障其社保權益,東莞市政府近日出臺《關於在東莞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把這類人士納入社保範圍。
據了解,截至去年底,在東莞就業的港澳臺人員近5萬人,他們大部分人都有在東莞參保的強烈要求。對於這一項要求,目前國家和省都有相關政策。在2005年6月14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港澳臺人員參加社保的問題,出臺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社保。
東莞市政府介紹説,只要是在東莞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辦理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與東莞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在東莞市就業、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港澳臺人員,都可按規定繳納社保費,享受社保待遇。聘雇港澳臺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東莞社保的有關規定,為聘請的臺港澳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港澳臺人員參保並繳費後,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其各項保險的相關待遇均按東莞現行的相關規定給予支付。
此外,港澳臺人員一旦與東莞市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在內地流動,當地有社保機構予以接收的,按東莞市相關的轉移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未辦理轉移手續,重新返回東莞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社保費的,其各項社保關係按規定接續。如辦理了就業證登出手續,個人申請終止社保關係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蓄額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餘額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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