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錦貴在3日召開的第十七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上説,至今福建共制定了專門的涉臺地方性法規11部,已廢止2部,目前有效的仍有9部。
袁錦貴説,福建把涉臺立法作為福建地方立法的重點,福建省及福州市和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規中含有64個涉臺條款,目前仍有效的有48個。
目前,福建涉臺立法的內容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比如保護臺灣同胞政治、人身、財産和經營自主權等各項權益;鼓勵臺灣同胞來閩投資,促進閩臺經貿合作;方便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涉臺文物保護等。
袁錦貴説,福建的涉臺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首次出現涉臺條款。“細則中有關臺胞可以參加直接選舉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對臺灣同胞在大陸政治權益的保障,是全國地方立法的首創。”袁錦貴説。
1990年通過的《福建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福建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是當時大陸地區最早的涉臺專項法規。1994年9月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是全國第一部涉臺配套性地方法規;《福建接受臺灣同胞捐贈管理辦法》《福建省招收臺灣學生若干規定》和《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也是福建特有的地方性法規。
袁錦貴説,福建涉臺立法將進一步突出對臺特色,凝聚兩岸的共識,集中兩岸的智慧,匯集兩岸的力量,更加廣泛地徵求意見建議,同時加強與臺灣地區有關縣市議會的交流,共用立法資源,探索開展兩岸立法合作的機制。(記者 孟昭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