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泰州】江蘇省泰州市出臺《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充分結合泰州實際,圍繞泰州“1+5+1”現代産業體系,突出大健康産業特色、泰臺人才交流合作和在泰臺商臺胞工作生活需求,形成5個部分51條具體措施。
支援臺資企業提質增效方面共13條措施。主要借鑒吸收了上級促進臺資提質增效以及發改、經信、科技、質監、金融、稅務等部門的政策措施,強調臺企可同等享受泰州市出臺的各項産業扶持政策,支援存量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強化增量臺資項目的政策導向,優化臺資企業營商環境。
促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方面共8條措施。充分結合泰臺大健康産業合作基礎紮實、平臺載體初具規模的實際,策應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關於“兩岸生技照護産業策略聯盟從泰州開始”的倡議,進一步擴大臺資參與泰州市醫療健康衛生事業,推動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和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提檔升級。
拓展泰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方面共9條措施。通過加強兩地人才交流合作,為泰州高品質發展增添智力支撐。吸納臺灣各類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等來泰州發展。
深化泰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方面共10條措施。重點在於促進民間團體、公益組織、工會組織、教育文化研究機構之間的交流,支援臺胞參與泰州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文藝創作、社科研究、旅遊體育等領域的合作,擴大民間往來,融洽同胞感情,引導更多臺胞融入到泰州社會和文化建設之中來。
便捷臺灣同胞學習生活方面共11條措施。主要為臺胞在泰州學習、出行、就醫、社保、參觀旅遊等提供主動、高效、便捷服務,讓臺胞深度融入泰州,進一步升級“泰臺一家親”服務品牌。
《若干措施》的出臺將實現臺灣同胞在泰投資、創業、就業、生活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常態化,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泰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增進泰臺兩地同胞感情。下一步,市臺辦將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務實推進《若干措施》落實工作,把政策的宣傳解讀和服務指導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細緻、更紮實,引導臺企臺胞用足用好優惠政策,讓在泰臺企、臺胞共用發展機遇和發展成果。(泰州市臺辦 劉松)
附: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泰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企業和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蘇辦〔2018〕4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援臺資企業提質增效
1.鼓勵臺灣同胞來我市投資符合《中國製造2025泰州實施綱要》所列領域,特別是大健康産業和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高端裝備製造及高技術船舶、節能與新能源、新一代資訊技術、化工及新材料以及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産業,在省、市各項産業扶持政策方面享受與我市企業同等待遇。其中,《財富》雜誌年度排行世界500強的臺資企業、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來我市投資,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市投資,對於臺商從臺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發改委、商務局、科技局、食藥監局、質監局、工商局、衛生計生委、稅務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鼓勵臺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運營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建設泰州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支援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招投標。對符合條件的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泰州海關,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支援臺資企業享受與我市企業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泰州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項目準入階段實施工業項目綜合評估,臺資企業參照世界500強、行業龍頭企業標準給予3分加分。(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臺資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給予用地計劃指標重點支援。臺資項目工業物業産權和臺資企業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産權,允許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不動産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用於引進産業鏈合作夥伴項目。支援臺資工業項目用地實行彈性年期轉讓。臺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憑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和繳款憑證辦理規劃許可,可以在租賃期內轉租和抵押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責任單位:市國土局、行政審批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5.推進泰臺現代農業産業融合發展,加大對蘇臺、泰臺農業合作創業園區內臺資項目扶持力度,落戶臺資農業企業與我市農業企業同等享受申報認定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技改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補貼。通過政府性擔保公司增信或者納入企業資産按揭貸款業務等方式,推動我市金融機構對臺資農業項目、鄉村旅遊項目提供金融支援。(責任單位:市農委、金融辦、經信委、旅遊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6.推動泰臺兩地在銀行、保險、證券、股權投資、期貨、基金、租賃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加強泰臺科技金融領域合作,依法共同發起並運作創業風險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建立泰臺金融協作機制,鼓勵臺資銀行與我市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我市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對在我市新設立的臺資銀行分支機構和一級分行(代表處)給予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市金融辦,泰州銀監分局、人行泰州中支,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7.進一步放寬臺灣同胞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領域、地域範圍和經營條件,除特許經營類以外,支援臺灣同胞在相關行業直接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支援臺資企業採用企業名稱自主選擇使用系統,通過網際網路查詢、使用名稱。(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8.支援臺資企業在我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市發改委、交通運輸局、住建局、水利局、環保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9.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市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産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境、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責任單位:市國資委、發改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0.依託我市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及社會人力資源培訓機構,設立泰州臺資企業人力資源培養服務基地,組建臺資企業發展顧問團,搭建臺資企業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科研項目合作政産學研多方協作平臺。(責任單位:市臺辦、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11.鼓勵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鼓勵科技型中小臺資企業開展入庫評價,享受科技創新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出臺的《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簡化流程,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新技術新産品(首臺套)示範應用項目幫助爭取省級專項資金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經信委、稅務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2.鼓勵臺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享受我市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轉貸資金、市級示範智慧車間(工廠)、企業新型創業平臺、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産品培育等扶持政策,運用固定資産加速折舊、500萬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淘汰技術水準落後的固定資産和設備。(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3.支援臺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臺資企業,積極爭取財政補助支援。支援臺資企業參加有關品質獎項評選,對臺資企業主導起草的標準項目和主承擔的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支援申報相關標準創新獎項。(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二、促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
14.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泰州長江經濟帶大健康産業集聚發展試點城市、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國家康養旅遊示範基地等平臺建設。策應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關於“兩岸生技照護産業策略聯盟從泰州開始”的倡議,積極推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臺辦、經信委、商務局、衛生計生委、食藥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5.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並且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優先審評審批範圍的臺資項目和由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推薦的重大臺資項目,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與的市場化運作基金可以優先投資。(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食藥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6.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的臺資醫藥企業,享受國家對醫藥出口基地、國家火炬計劃醫藥産業特色基地優惠政策。醫藥類生産項目、物流項目使用標準廠房的,享受租金減免相關政策。入駐和使用孵化器臺資企業享受辦公室、實驗室、儀器設備租金優惠政策。新辦臺資醫藥生産企業(含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保健品、特醫食品等)、銷售企業、總部經濟型企業、醫藥研發和科技服務型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仲介服務機構,享受納稅貢獻激勵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商務局、食藥監局、稅務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7.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臺資企業的産品,獲得美國、歐盟、日本或者其他國際醫藥監管部門産品註冊認證並且獲准上市的藥品製劑和醫療器械品種,給予相應補助。對符合相關條件並且落戶園區生産的醫藥新品種、醫療器械新産品、仿製藥等,享受品種激勵政策。根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試行)》(食藥監械管〔2014〕13號)規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