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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泰州】江蘇省泰州市出臺《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年12月04日 14:44: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2月4日泰州訊 為貫徹落實中央“31條惠及臺灣同胞措施”、省惠臺“76條意見”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泰州投資、學習、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經泰州市委第20次深改組會議、泰州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29日,泰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充分結合泰州實際,圍繞泰州“1+5+1”現代産業體系,突出大健康産業特色、泰臺人才交流合作和在泰臺商臺胞工作生活需求,形成5個部分51條具體措施。 

  支援臺資企業提質增效方面共13條措施。主要借鑒吸收了上級促進臺資提質增效以及發改、經信、科技、質監、金融、稅務等部門的政策措施,強調臺企可同等享受泰州市出臺的各項産業扶持政策,支援存量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強化增量臺資項目的政策導向,優化臺資企業營商環境。 

  促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方面共8條措施。充分結合泰臺大健康産業合作基礎紮實、平臺載體初具規模的實際,策應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關於“兩岸生技照護産業策略聯盟從泰州開始”的倡議,進一步擴大臺資參與泰州市醫療健康衛生事業,推動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和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提檔升級。 

  拓展泰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方面共9條措施。通過加強兩地人才交流合作,為泰州高品質發展增添智力支撐。吸納臺灣各類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等來泰州發展。 

  深化泰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方面共10條措施。重點在於促進民間團體、公益組織、工會組織、教育文化研究機構之間的交流,支援臺胞參與泰州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文藝創作、社科研究、旅遊體育等領域的合作,擴大民間往來,融洽同胞感情,引導更多臺胞融入到泰州社會和文化建設之中來。 

  便捷臺灣同胞學習生活方面共11條措施。主要為臺胞在泰州學習、出行、就醫、社保、參觀旅遊等提供主動、高效、便捷服務,讓臺胞深度融入泰州,進一步升級“泰臺一家親”服務品牌。 

  《若干措施》的出臺將實現臺灣同胞在泰投資、創業、就業、生活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常態化,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泰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增進泰臺兩地同胞感情。下一步,市臺辦將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務實推進《若干措施》落實工作,把政策的宣傳解讀和服務指導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細緻、更紮實,引導臺企臺胞用足用好優惠政策,讓在泰臺企、臺胞共用發展機遇和發展成果。(泰州市臺辦 劉松)     

   附: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泰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企業和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蘇辦〔2018〕4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援臺資企業提質增效 

  1.鼓勵臺灣同胞來我市投資符合《中國製造2025泰州實施綱要》所列領域,特別是大健康産業和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高端裝備製造及高技術船舶、節能與新能源、新一代資訊技術、化工及新材料以及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産業,在省、市各項産業扶持政策方面享受與我市企業同等待遇。其中,《財富》雜誌年度排行世界500強的臺資企業、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來我市投資,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市投資,對於臺商從臺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發改委、商務局、科技局、食藥監局、質監局、工商局、衛生計生委、稅務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鼓勵臺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運營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建設泰州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支援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招投標。對符合條件的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泰州海關,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支援臺資企業享受與我市企業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泰州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項目準入階段實施工業項目綜合評估,臺資企業參照世界500強、行業龍頭企業標準給予3分加分。(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臺資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給予用地計劃指標重點支援。臺資項目工業物業産權和臺資企業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産權,允許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不動産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用於引進産業鏈合作夥伴項目。支援臺資工業項目用地實行彈性年期轉讓。臺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憑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和繳款憑證辦理規劃許可,可以在租賃期內轉租和抵押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責任單位:市國土局、行政審批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5.推進泰臺現代農業産業融合發展,加大對蘇臺、泰臺農業合作創業園區內臺資項目扶持力度,落戶臺資農業企業與我市農業企業同等享受申報認定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技改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補貼。通過政府性擔保公司增信或者納入企業資産按揭貸款業務等方式,推動我市金融機構對臺資農業項目、鄉村旅遊項目提供金融支援。(責任單位:市農委、金融辦、經信委、旅遊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6.推動泰臺兩地在銀行、保險、證券、股權投資、期貨、基金、租賃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加強泰臺科技金融領域合作,依法共同發起並運作創業風險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建立泰臺金融協作機制,鼓勵臺資銀行與我市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我市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對在我市新設立的臺資銀行分支機構和一級分行(代表處)給予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市金融辦,泰州銀監分局、人行泰州中支,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7.進一步放寬臺灣同胞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領域、地域範圍和經營條件,除特許經營類以外,支援臺灣同胞在相關行業直接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支援臺資企業採用企業名稱自主選擇使用系統,通過網際網路查詢、使用名稱。(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8.支援臺資企業在我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市發改委、交通運輸局、住建局、水利局、環保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9.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市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産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境、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責任單位:市國資委、發改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0.依託我市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及社會人力資源培訓機構,設立泰州臺資企業人力資源培養服務基地,組建臺資企業發展顧問團,搭建臺資企業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科研項目合作政産學研多方協作平臺。(責任單位:市臺辦、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11.鼓勵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鼓勵科技型中小臺資企業開展入庫評價,享受科技創新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出臺的《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簡化流程,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新技術新産品(首臺套)示範應用項目幫助爭取省級專項資金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經信委、稅務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2.鼓勵臺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享受我市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轉貸資金、市級示範智慧車間(工廠)、企業新型創業平臺、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産品培育等扶持政策,運用固定資産加速折舊、500萬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淘汰技術水準落後的固定資産和設備。(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3.支援臺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臺資企業,積極爭取財政補助支援。支援臺資企業參加有關品質獎項評選,對臺資企業主導起草的標準項目和主承擔的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支援申報相關標準創新獎項。(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二、促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 

  14.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泰州長江經濟帶大健康産業集聚發展試點城市、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國家康養旅遊示範基地等平臺建設。策應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關於“兩岸生技照護産業策略聯盟從泰州開始”的倡議,積極推進泰臺大健康産業融合發展。(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臺辦、經信委、商務局、衛生計生委、食藥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5.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並且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優先審評審批範圍的臺資項目和由兩岸企業家峰會生技小組推薦的重大臺資項目,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與的市場化運作基金可以優先投資。(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食藥監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6.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的臺資醫藥企業,享受國家對醫藥出口基地、國家火炬計劃醫藥産業特色基地優惠政策。醫藥類生産項目、物流項目使用標準廠房的,享受租金減免相關政策。入駐和使用孵化器臺資企業享受辦公室、實驗室、儀器設備租金優惠政策。新辦臺資醫藥生産企業(含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保健品、特醫食品等)、銷售企業、總部經濟型企業、醫藥研發和科技服務型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仲介服務機構,享受納稅貢獻激勵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商務局、食藥監局、稅務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7.落戶兩岸(泰州)健康産業交流合作基地、海峽兩岸(泰州)醫藥産業合作示範區臺資企業的産品,獲得美國、歐盟、日本或者其他國際醫藥監管部門産品註冊認證並且獲准上市的藥品製劑和醫療器械品種,給予相應補助。對符合相關條件並且落戶園區生産的醫藥新品種、醫療器械新産品、仿製藥等,享受品種激勵政策。根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試行)》(食藥監械管〔2014〕13號)規定,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被確定為創新醫療器械項目的品種落戶生産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市食藥監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8.對符合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關於加快中國醫藥城“人才特區”建設的若干規定》(泰發〔2011〕19號)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支援申報中國醫藥城“113人才計劃”,對符合條件的優質項目提供100-500萬元啟動資金,對入選“113人才計劃”的臺灣地區人才提供6-50萬元購房補貼、3-30萬元生活補貼。(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財政局,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19.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在我市投資設立醫療衛生機構,在醫院等級評審、重點專科評審、學術成果申報方面享受與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0.鼓勵臺灣地區人才在我市醫療機構就業,並且在科研啟動基金、績效薪酬、事業設施、設備、人員、機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其中,有條件的三級甲等醫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學科帶頭人、臨床骨幹、臨床青年人才分別提供50-100萬元不同等級的購房補貼、5-100萬元不同等級的科研啟動基金。(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1.鼓勵臺灣同胞來我市投資或者與大陸企業合作運營養老機構。對市區範圍內臺資養老機構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享受一次性建設或者改造補貼。其中,以自有産權用房舉辦的,每張護理型床位補貼1萬元;以租賃形式舉辦的,每張護理型床位補貼5000元。臺資養老機構非護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農村“老年關愛之家”,符合條件的享受一次性建設或者改造補貼。其中,以自有産權用房新建的,每張床位補貼3000元;以租賃形式舉辦的,每張床位補貼2000元。(責任單位:市民政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三、拓展泰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 

  22.支援在我市工作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省、市人才計劃。鼓勵臺灣同胞來我市創業就業,同等享受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關於深入推進創業富民的意見(試行)》(泰發〔2017〕6號)、泰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關於打造最優人才發展生態環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7〕144號)在註冊登記、創業補貼、財稅扶持、融資支援、項目獎補等方面給予的相關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3.鼓勵來我市初始創業的臺灣地區大學生入駐創業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青創基地等),在場地租金、創業租房、水電和網路費用、創業擔保貼息貸款等方面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臺灣同胞來我市創辦電子商務企業享受平臺服務費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商務局、經信委、財政局,團市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4.鼓勵臺灣地區人才來我市參加創新創業項目路演,對前景較好、品質較高的人才項目,積極給予創業投資扶持。鼓勵臺灣地區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參加市級優秀創業項目評選、“才富泰州”“創富泰州”等創新創業大賽,對入選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科技局、財政局,團市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5.充分利用我市設立的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初創期科技型臺資企業(註冊期在三年以內)提供天使投資。對獲得社會創投機構投資期限超過2年的科技型臺資企業,按照不超過到位資金的2%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財政局) 

  26.支援臺灣同胞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支援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導遊資格證、出入境檢驗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證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我市持證執業。支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職稱評審。在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臺灣地區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者考評專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衛生計生委、旅遊局,泰州海關,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7.支援臺灣地區大學生來我市見習實習,見習期間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60%發放見習生活補貼,並且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接收單位,按照每留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升級“泰州人才網”,方便臺灣同胞進行簡歷發佈、查詢招聘資訊、網上應聘。(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臺辦,團市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8.支援臺灣地區青年來我市就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且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臺灣地區大學畢業生來我市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或者對接收其就業的企業給予不超過我市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50%的培訓補貼。對在大陸高校學習的臺灣地區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我市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29.支援臺灣地區教師在我市高校任教,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支援臺灣同胞在我市投資創辦教育培訓機構。(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在泰各高校,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0.支援我市職業院校與臺灣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兩地高技能人才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鼓勵兩地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單位合作舉辦職業技能競賽。(責任單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臺辦、總工會,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四、深化泰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 

  31.支援泰臺兩地文化創意産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鼓勵臺灣地區文創機構、單位或者個人相關作品參加省、市文化創意設計大賽。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地區創意設計團隊來我市投資、建設、運營文創産業園,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和文旅景區開發。(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住建局、文旅集團,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2.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我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支援在泰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臺灣同胞加入“走出去”計劃,參與我市在海外舉辦的相關文化交流活動。(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文廣新局、臺辦,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3.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市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戲曲傳承與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臺灣地區文化團體和臺灣同胞參與我市精品文藝節目創作,參加梅蘭芳藝術節、泰州“文化百場”等文化活動。支援臺灣地區文藝工作者申報相關政府文藝獎。在我市註冊的臺資文化企業從事文化創意設計、文化旅遊等文化産業項目,符合條件可以申報國家、省、市文化産業發展基金、藝術基金、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4.鼓勵泰臺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增進兩地民間交往,融洽同胞感情。(責任單位:市旅遊局、文旅集團,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5.鼓勵臺灣同胞、民間社團在社會體育、運動訓練、體育文化、體育産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來我市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臺灣同胞參加在我市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責任單位:市體育局、臺辦,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6.深化泰臺兩地勞工界交流與合作,支援兩地工會開展交流活動。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在我市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臺灣同胞可以加入工會組織,享受工會會員待遇。(責任單位:市總工會、臺辦,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7. 在我市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程式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列席或者旁聽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市臺辦) 

  38.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程式推薦為泰州市榮譽市民。在我市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創業創新典型、傑出青年、優秀青年企業家等評選。(責任單位:市臺辦、總工會、婦聯,團市委,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39.在泰臺灣地區機構和個人可以參評慈善工作獎項,事跡突出的可以推薦參加“江蘇慈善獎”“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泰臺灣同胞申報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相關獎項。(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文廣新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0.鼓勵泰臺兩地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臺灣同胞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援泰臺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協助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鑒證等方面的人道合作。鼓勵臺灣同胞和在泰涉臺社團參與扶貧、支教、助學、社區建設等公益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泰州市臺商義務消防隊,參與消防救災等公益活動,並且將臺商義務消防隊員參與救災活動納入見義勇為基金激勵範圍。(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臺辦、衛生計生委、紅十字會) 

  五、便捷臺灣同胞學習生活 

  41.為臺灣同胞子女在我市就讀幼兒園、中小學提供便利,與我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臺灣地區考生參加我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加分投檔。(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2.鼓勵我市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臺灣地區學生,並且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我市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可以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加強對就讀臺灣地區學生的幫扶、生活照顧和就業輔導。(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3.為臺灣同胞在我市公安機關出入境、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業務開闢綠色通道。臺灣同胞符合申請一次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正常情況3個工作日取證,如果需要緊急辦理的,可以加急審批,並且當場出證。臺灣同胞可以申請辦理初次或者增駕機動車駕駛證、境外駕駛證更換、機動車註冊登記等業務,實行隨到隨辦。便捷臺灣同胞在我市各類旅館登記住宿,在旅館前臺張貼《臺灣同胞住宿登記指南》,公佈公安機關24小時服務投訴電話。(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44.優化臺灣同胞出行環境,在我市汽車站、火車站、機場設立臺灣同胞諮詢服務處,公開服務電話和服務指南,提供快捷購票服務。(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臺辦) 

  45.優化臺灣同胞就醫環境,在泰州市人民醫院、泰州中醫院及各市(區)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設立24小時臺灣同胞醫療服務熱線,並且為重點臺商開展定期體檢,建立健康檔案。(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臺辦,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6.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環境,臺灣同胞在我市可以憑《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1年以上)、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辦理銀行卡,可以開通手機移動支付功能。(責任單位: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銀監分局、市金融辦) 

  47.在我市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照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門出臺的《關於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的通知》(泰公管發〔2018〕20號)規定,臺灣同胞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與我市職工一致。鼓勵用人單位為臺灣同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公積金中心,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8.對持有我市居住證並且簽訂勞動合同就業的臺灣同胞,可以同等享受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用工密集臺資企業的員工住房需求,可以納入企業所在開發區(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範圍,優先對接實施定向配租。(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49.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臺灣同胞享受與我市居民同等的景點遊覽優惠政策、公共文化服務及文化惠民政策。(責任單位:市旅遊局、文廣新局、公安局、文旅集團) 

  50.根據我市重點臺資企業的公交需求,做好公交線路的新增、延伸、調整等,保障臺灣同胞及臺資企業員工的公交出行。(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51.市及市(區)臺辦聘請的法律顧問,優先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臺灣同胞按照程式可以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臺民商事案件調處。(責任單位:市臺辦)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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