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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福建】龍岩市發佈46條措施,深化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8年10月16日 14:48: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0月16日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等聯合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實施意見》精神,龍岩市政府頒布出臺《龍岩市深化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推出了46條實施意見,為在岩臺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龍臺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合作。(台灣網、福建省臺辦聯合報道)

  《龍岩市深化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施意見(試行)》

  一、擴大龍臺經貿合作

  1.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實施《龍岩市貫徹〈福建省實施中國製造 2025 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龍岩市智慧製造科技創新行動計劃 2018—2020》,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

  2.對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慧製造裝備)的企業,在省裏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 20%市級配套補助,最高可達 100 萬元。

  3.對獲國家級、省級智慧製造試點示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80 萬元、20 萬元。對新獲得汽車産品公告(含獲得同品種其他類別專用車産品)的專用車、整車企業,受益財政主體給予相應獎勵。

  4.新設立的在岩臺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兩年內到資50 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可達 200 萬元,由受益財政主體承擔。

  5.鼓勵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來岩設立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經紀服務。支援臺灣先進技術和成果來岩轉移轉化,對來岩開展技術轉移交易活動的,可按規定享受技術合同登記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6.在岩臺資企業可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實驗室,經認定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7.在岩臺資企業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按規定享受減按 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8.鼓勵臺資企業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9.優先安排臺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開展“三農”綜合保險,享受市、縣兩級財政保費補貼。允許臺商投資的農業設施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險範圍。

  10.我市臺企、臺胞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從事農業生産的用電價格按所在電網銷售電價目錄表中農業生産用電價格七折執行。

  11.按照資金統籌整合安排要求,各縣(市、區)在省、市以“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下達的資金進行統籌整合基礎上,加大對臺灣農民創業園、龍臺農業合作示範縣項目的支援力度。

  12.臺企、臺胞優先推薦入駐我市各類農民創業園區及示範基地。同等條件下,單列參加市級農業示範企業(農場)評選和農業産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享受我市農業産業化資訊化發展扶持政策。

  13、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續簽或者流轉給其他臺企臺農。

  14.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産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15.臺企、臺胞通過流轉方式承包集體林地,流轉合同到期的,經村民會議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16.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參與我市優勢特色農産品開發,對獲得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誌證明産品,市財政分別給予每個産品一次性獎勵 2 萬元、3 萬元、5 萬元。

  17.在岩臺資企業實行更加靈活的供地方式。實行彈性出讓方式供地。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可靈活設定 10 年到 50 年的在岩臺資企業工業用地出讓年限。

  18.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臺資企業工業用地競買保證金可按不低於出讓起始價20%的標準確定。對新出讓的工業用地,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鼓勵在岩臺資企業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許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盤活利用。

  19.公開出讓屬於省重點項目的在岩臺資企業工業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暫不收取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公開出讓一般在岩臺資企業工業項目用地,按地塊出讓成交總價 5%繳交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

  20.鼓勵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市的水庫水源工程、引調水、防洪工程、流域綜合整治、水土流失與生態建設項目。

  21.支援臺資企業與我市國有企業圍繞“365”産業發展重點和轉型升級要求協作發展。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參與我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22.註冊地在我市的臺資企業申請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或上市掛牌後實現股權再融資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23.註冊地在我市的臺資工業企業運用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每成功發行一期(短期融資券鬚髮行 1 億元以上)給予 30 萬元獎勵。

  24.創新金融機構擔保方式。整合盤活國有資本,充分發揮國有性質擔保公司的作用,為有意優化經營及引進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的臺資企業進行擔保。

  25.支援臺企、臺胞以專利、專有技術作價入股等方式來岩投資,對獲得大陸授權專利,並在我市實施轉化的,可享受我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政策,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最高可達 20 萬元。

  26.對為在岩註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臺資融資租賃公司,按融資擔保機構獲得省擔保風險補償額的 50%予以配套補助。

  二、支援臺胞在岩實習就業創業

  27.臺灣同胞來岩就業創業的,可按規定同等享受社保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貼息、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等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28.市屬國有企業在新招錄員工時,根據企業用工需求設置一定崗位公開招聘符合企業用工需求的臺灣青年。

  29.對我市承接臺灣青年實習實訓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且在岩實習實訓時間連續不低於 7 天、15 天的,按照屬地管理和財政事權匹配原則,各縣(市、區)財政給予落地接待和交通費用補助。

  30.支援龍臺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構,對來岩設立分支機構且引薦臺灣青年來岩實習創業就業達到 10 人、15 人、20 人的分別給予 10 萬元、15 萬元、20 萬元補助。

  31.在旅遊産業扶持資金中預算 100 萬元用於獎勵和補助來岩臺胞從事旅遊工作,重點扶持臺商在旅遊開發方面的投入。

  32.各金融機構根據臺商的經營項目及用款需求有針對性提高貸款額度和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

  三、深化龍臺文化交流

  33.鼓勵臺灣機構與我市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交流合作,支援龍臺合作拍攝播映影視劇。

  34.鼓勵臺灣媒體與龍岩電視臺、龍岩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開展“重走客家遷徙路”交流活動,製作《兩岸客家》《美食美客》等兩岸客家文化題材節目。

  35.對臺商臺胞在我市設立文化創意企業給予積極扶持,支援龍臺文創産品進入我市文創集市定期進行展覽、展示、交易,並做深度宣傳推廣。

  36.鼓勵和支援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産業領域,做大做強骨幹文化企業,打造一批龍臺工藝美術品生産製造基地、海峽佛文化産業基地,規劃建設農民畫産業園。

  37.發揮龍岩學院閩臺客家研究院、客家文化研究會、《環球客家》雜誌等橋梁紐帶作用,推動龍臺加強客家文化、客家文藝、宗祠族譜等領域學術研究交流。

  38.吸引和支援臺灣藝術家參與我市藝術創作團隊,共同打造海峽兩岸傳統文化等題材的藝術作品。鼓勵推薦臺胞參與省、市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協助在岩臺胞參評山茶花獎等各類評獎項目。

  四、方便臺胞在岩安居樂業

  39.推動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線上招聘業務系統改造升級,逐步實現各類線上招聘系統支援使用臺胞居住證註冊登錄,積極為臺灣同胞提供更加便捷的人力資源服務。

  40.推動需要實名認證的鐵路、銀行、快遞等部門及酒店、賓館等場所開展證件識別、設備改造等工作,主動提供臺胞居住證數據標準和讀卡規則,支援臺胞居住證在各類自助設備中開展網上自助辦事項目。

  41.臺胞持有臺胞證或臺胞居住證即可在證件有效期內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居留。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審批時限壓縮至 20 個工作日內。

  42.在岩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等事由急於來往大陸的,我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優先給予審批辦理手續。允許 60 周歲以上、未滿 16 周歲和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臺胞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臺胞證。

  43.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參與我市各類科技交流、科技項目對接、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加入我市科技社團,支援有條件的在岩臺籍科技人員擔任科技社團理事及以上職務。鼓勵在岩臺資企業建立科協組織,在岩臺籍科技人員可加入所在企業的科協組織。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院士專家工作站。

  44.做好臺灣服務大陸配偶團體來岩參訪接待工作,辦好兩岸婚姻當事人輔導班,宣傳兩岸婚姻家庭政策、宣傳家風家訓,解析兩岸婚姻家庭文化,幫助兩岸配偶(戀人)理性婚戀。

  45.基層人民法院配備 1~2 名臺胞陪審員,設立“臺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鼓勵支援臺胞陪審員參與涉臺案件訴前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

  46.充分發揮駐漳平市臺灣農民創業園司法服務工作站及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維護臺胞合法權益合議庭的作用,加強與行政機關、臺商協會、臺企的互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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