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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昆山】關於深化昆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年07月18日 11:01: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7月18日昆山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昆山深化兩岸産業合作試驗區的批復》和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昆山深化兩岸産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昆山試驗區”)部省際聯席會議前五次會議議定事項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擴大昆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昆山學習、實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昆山居民同等待遇,促進臺資企業在昆山更好發展,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措施。   

  一、關於投資經貿合作方面 

  1.充分發揮昆山試驗區部省際聯席會議機製作用,爭取開展更多具有重大改革意義的先行先試,為臺資企業生根發展和轉型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市推進辦) 

  2.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全面參與昆山試驗區、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在昆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鼓勵臺商參與光電、半導體、智慧製造、生物醫藥等本市先導産業發展,支援臺商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享受相應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市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國稅局) 

  3.加快建設昆山對臺科技合作與交流基地。支援臺灣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服務機構建立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搭建産業共性技術研發平臺,並參照享受相關科技扶持政策。擴大服務業領域合作,鼓勵臺灣研發設計、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業及工業設計、節能環保監測等生産性服務業企業發展。(市科技局、經信委) 

  4.支援在昆臺資企業或研究機構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省和蘇州市各類專項資金,申報各級科研項目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在昆臺資企業同等享受本市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相關政策。(市轉型辦、財政局等) 

  5.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在昆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昆山的臺資科研機構、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市科技局、國稅局) 

  6.鼓勵銀行加大對在昆臺資科技人才企業貸款力度,對放貸銀行貸款所産生的損失進行補償,承擔有限補償責任。(市科技局、金融辦) 

  7.支援臺資企業開展“聯合孵化”,探索“孵化+投資”“孵化+産業”“孵化+服務”等雙創模式,高水準建設臺資企業聯合孵化平臺,並享受在昆其他孵化平臺同等政策扶持。(市科技局) 

  8.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以與本行業相關並符合規範的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停車場、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市發改委、財政局、國資辦、住建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環保局、水務集團) 

  9.支援本市創新型臺資企業拓展市場,通過優化政府採購流程,與政府或國有企業共同研發、戰略合作等方式,促進本市臺資企業産品實現示範應用。(市財政局、國資辦、政務辦) 

  10.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企業或機構與本市國有企業開展醫療養老、旅遊觀光、公共交通、文創設計、金融、餐飲休閒等服務業領域合作。鼓勵本市國有企業積極購買臺灣公共文體産品和服務。(市國資辦) 

  11.加快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建設。鼓勵“臺商走電商”拓展內銷市場,支援臺資電商企業入區發展,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市商務局、昆山海關、郵政速遞昆山分公司) 

  12.支援在昆臺資企業參加境內外展銷會、借助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路銷售等方式,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市商務局) 

  13.鼓勵在昆臺資企業開展環保、安全生産等升級改造,並提供綠色金融等轉型發展政策支援。(市金融辦、經信委、環保局、安監局) 

  14.支援符合産業導向的臺資企業在本市按照規劃開展技術改造,存量工業用地按照規劃提高容積率的,免收土地出讓款。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本市企業適用同等政策。(市國土局) 

  15.臺資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徵收比例優惠徵收,對在昆大中型臺資企業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徵優惠。(昆山地稅局) 

  16.支援昆山綜合保稅區內的臺資企業參與非報關貨物管理改革試點和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鼓勵昆山綜合保稅區內的生産型臺資企業利用剩餘産能承接境內區外委託加工。(昆山海關) 

  17.鼓勵昆山綜合保稅區外的臺資企業參與“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改革試點: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餘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等環節適用新作業模式;可開展售後維修業務。(昆山海關) 

  18.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的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預包裝食品、化粧品等給予相應通關便利措施。(昆山海關) 

  19.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發展共用經濟,對臺資共用經濟平臺給予支援。鼓勵臺資企業發展面向兩岸的數字經濟支撐平臺。(市發改委、經信委) 

  20.支援臺灣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資質的機構在本市設立獨資醫院,可按規定申請納入本市醫保定點協議管理。支援臺灣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資質的機構在本市設立中醫藥健康服務及醫學美容等機構。(市衛計委、人社局) 

  21.在符合現行醫療健康産品生産及銷售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允許臺商在本市設立臺灣醫藥健康産品進口銷售公司。支援臺灣醫藥健康産品生産企業在本市設廠生産。(市市場監管局) 

  22.鼓勵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臺資農業企業和農民積極參與海峽兩岸(昆山)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對區內符合條件的已核準、簽約臺資農業項目,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供地。對重點農業高新技術項目予以優先立項、重點扶持。支援在昆各類臺資農業經營主體申報農業項目和補貼,與本市其他農業經營主體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昆臺農業合作與技術推廣,對帶動效應好、轉化率高的項目予以重點扶持。支援臺灣各類各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農民來本市參加農産品的展銷活動。(市農委) 

  23.大力推進昆山兩岸冷鏈物流産業合作試點,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冷鏈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冷鏈技術和管理模式應用、冷鏈標準化和資訊化等重點工作。積極申設兩岸農産品電商銷售綠色通道,為臺灣地區農産品提供通關便利。(市農委、商務局、昆山海關) 

  二、關於金融創新合作方面 

  24.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進入金融業,根據相關規定在本市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保險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並給予相關金融政策扶持。(市金融辦、人行昆山支行、昆山銀監辦、保險協會) 

  25.支援在昆臺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並給予上市扶持獎勵。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並回流境內使用給予優先支援。(市上市辦、人行昆山支行) 

  26.鼓勵在昆臺資企業、臺資銀行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昆山試驗區個人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臺資企業集團內部人民幣跨境雙向借款業務、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本市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等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人行昆山支行) 

  27.鼓勵在昆臺資企業和臺資銀行註冊加入市企業投融資服務中心。支援臺資銀行加入“昆科貸”、“小微貸”、“轉貸應急資金”、“加工貿易企業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國有擔保公司政策性擔保業務可拓展至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市金融辦、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國資辦、商務局) 

  28.鼓勵在昆臺資銀行與本市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務。(人行昆山支行、昆山銀監辦) 

  29.支援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鼓勵兩岸資本按市場化方式設立産業合作基金。支援臺灣居民從事天使投資,支援兩岸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援註冊在本市的臺資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境外投資業務。(市金融辦、人行昆山支行、市商務局) 

  30.推動臺資金融機構、商家與江蘇銀聯加強合作,推動中國銀聯在昆山設立兩岸業務合作專營機構,加強與臺資金融機構、商家業務合作。鼓勵在昆山的金融機構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使用小額支付和電子支付服務。(人行昆山支行) 

  31.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發展保理業務。鼓勵本市的臺資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市商務局) 

  32.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大陸徵信機構在昆落戶並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人行昆山支行、市信用辦) 

  三、關於社會文化交流方面 

  33.積極協助在昆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參評梅花獎、群星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市科技局、科協、文廣新局、文聯、社科聯) 

  34.加快海峽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基地建設,支援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交流活動,對主辦單位予以一定資助。加大對臺灣優質教育機構在昆創辦國際學校、職業院校的支援力度。支援在昆臺資高職院校在符合省“十三五”高校設置規劃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報創建本科高校。(市教育局、科協、體育局、團市委) 

  35.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本市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合作,開展臺灣影視作品的引進及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市文廣新局) 

  36.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本市文化遺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工作。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本市文學藝術創作和各類文化品牌活動。(市文廣新局、教育局、文聯) 

  37.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昆山經濟、科技、文化、藝術、公益等各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享受同等待遇。(市臺辦、經信委、科協、文廣新局) 

  38.鼓勵臺灣青少年和相關社團參與各類公益活動,支援青年企業家協會和臺青會共建合作。鼓勵臺灣女性和相關社團參與公益服務項目,支援女企業家協會和臺協婦慈會共建共用。(團市委、市婦聯) 

  39.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鼓勵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和個人參與本市各級對臺交流基地建設,共同打造臺商大陸“精神家園”。(市臺辦) 

  40.鼓勵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在昆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強化昆臺法治文化對接。(市教育局、司法局、文廣新局、民族宗教局) 

  41.支援臺灣文創企業、團隊、個人參與本市鄉村振興實踐,參與文化旅遊交流合作和鄉村富民旅遊項目等建設,在扶持政策、平臺開發、資金保障等方面給予同等待遇。(市旅遊局) 

  四、關於臺灣同胞在昆學習、實習、工作、創業方面 

  42.在昆就業創業臺籍人員的子女,在幼兒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在市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臺籍考生(含臺商隨行子女)在昆山中考錄取時加10分投檔。在昆就業創業臺籍人員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專畢業證書或在臺灣聯考、職業聯考中達到一定級別可以直接註冊入學江蘇省內高職院校。(市教育局、臺辦) 

  43.鼓勵臺灣高校實習生來昆企業實習,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大學生來昆實習給予一定實習補貼;鼓勵當年度畢業的臺籍高校畢業生來昆就業創業,一次性給予博士研究生每人1.5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1萬元,符合條件的本科生0.5萬元租房和生活補貼。(市人社局) 

  44.推進建設昆山兩岸人才合作試驗區建設,加強兩岸人才合作交流,鼓勵臺灣優質人力資源和職業培訓機構來昆落戶。積極推進臺灣職業能力認證與大陸專技職稱比照認定、臺灣職業能力認證引進和培訓等工作。(市人社局) 

  45.鼓勵在昆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江蘇省“雙創人才”,蘇州市“姑蘇人才”,昆山市“雙創人才”等各項人才獎勵,對入選者提供最高600萬元項目資助、最高200萬元安家補貼,以及引才獎勵、滾動支援等各類人才政策支援。(市人才辦、科技局、人社局) 

  46.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昆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昆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市衛計委) 

  47.鼓勵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代表機構、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本市律師事務所聯營、臺灣執業律師受聘于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支援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擔任本市各類企業法律顧問,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市司法局) 

  48.鼓勵臺灣文藝工作者進入本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市文廣新局、文聯) 

  49.協助臺灣教師來昆山高校任教,支援昆山高校將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教育局) 

  50.協助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市上市辦) 

  51.加快推進昆山兩岸青年創業園建設,通過租金補貼、就業(實習)補助、創業融資等政策措施,鼓勵臺灣青年來昆實習、就業和創業。(市臺辦) 

  52.允許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自然人在昆山註冊從事零售業務(不包括特許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後,可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市市場監管局) 

  53.符合條件的在昆臺資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市國稅局、昆山地稅局) 

  54.鼓勵在昆工作的臺灣個人和集體,參加昆山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榮譽獎章和“五一”勞動獎狀的評選。鼓勵在昆工作的臺灣青少年和集體參加傑出青年、“十佳”青年志願者、青年崗位能手、青年示範崗等榮譽稱號的評選。鼓勵在昆山工作的臺灣女性或女性集體參加“三八”紅旗手、“三八”紅旗集體等榮譽稱號的評選。(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 

  五、關於臺灣同胞在昆居住生活方面 

  55.臺籍昆山榮譽市民代表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幕式並聽取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臺籍昆山市政協特約人士可依照規定程式列席、旁聽市政協全體會議和其他會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秘書處) 

  56.鼓勵臺灣同胞在昆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矯正安幫志願者、執行監督員等。(法院、檢察院、市司法局) 

  57.縮短在昆換領卡式臺胞證時間,便利臺灣同胞往來。(市公安局) 

  58.臺灣同胞可以在本市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市公安局) 

  59.臺灣同胞辦理新市民卡、昆通卡在本市乘坐公交,均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優惠。(市國資辦) 

  60.支援和鼓勵臺灣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資質的機構在本市開辦養老機構。對獲得昆山榮譽市民等有一定貢獻的臺商臺灣同胞及其父母有入住養老機構需求的優先安排,並享受本市戶籍老人同等待遇。(市民政局) 

  61.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昆參與扶貧、支教、助殘、公益、社區建設等工作。支援在昆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本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臺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區服務工作室,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市民政局) 

  62.長期在昆生活的特困臺灣同胞入住養老機構的,參照昆山特困老人給予特定服務對象補貼;支援殯葬服務業向臺胞開放。在昆亡故的臺灣同胞,按殯葬惠民政策減免相關喪葬服務費用,留有孤兒的,及時妥善安置。給予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符合本市臨時救助政策的臺灣同胞臨時救助。(市民政局) 

  63.在昆已辦理就業證且無住房的臺灣同胞,以家庭為單位可在本市購買一套住房。符合人才認定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參照相關文件精神執行。(市住建局) 

  64.在昆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租賃住房等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時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公積金昆山分中心) 

  65.已取得臺灣戶籍但仍在大陸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原大陸戶籍參保人員,現重新就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市人社局) 

  66.在昆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昆山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市衛計委) 

  67.本市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在昆臺灣同胞在本市各類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場館中可以享受與昆山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加強昆臺民間體育交流合作,打造包括海峽兩岸(昆山)馬拉松賽、慢壘球賽等兩岸系列品牌賽事。(市體育局、文廣新局) 

  68.在昆居住的臺灣同胞憑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以辦理昆山旅遊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點一整年不限次數的遊覽服務。(市旅遊局) 

(台灣網、昆山市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陳從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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