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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經濟學系副主任孫寧華演講

2015年07月07日 11:40: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7月7日貴州訊 6月27日下午,一場圍繞新常態新機遇下,兩岸如何抓住機遇,開創綠色産業合作新前景的主題論壇,在貴陽國際生態會議中心舞陽河廳舉行。論壇由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梁琪主持,臺灣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陳龍吉、南開大學臺灣經濟研究所所長曹小衡、臺灣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教授張斐章、南京大學教授孫寧華、臺灣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佘日新分別作了主題演講,提出的觀點新穎獨到,令人耳目一新,贏得陣陣掌聲。以下為孫寧華演講。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下午好!

  我首先談一談碳交易市場它的功能和由來。我們知道,隨著人類科技進步和經濟機制的變革,人們的福利都在增加,整個國家國民財富也在增加,比如空調、飛機、高鐵這些給我們帶來的生活便利。但是,科技的發展也必然帶來溫室氣體大量排放,給地球帶來很大損害,這樣一來,全球的人們都在反思發展的代價以及傳統發展的弊端。我認為貴州舉辦的生態文明國際論壇,可以把它的影響擴大到世界範圍內,如果有可能的話,我們以後申辦一次全球性的聯合國氣侯大會,這個必將提升我們這個論壇的影響力,對於推動全球的溫室氣體治理肯定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1992年頒布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就提供了三種靈活的機制。第一個機制是聯合履約機制,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排放減量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第二個機制是清潔發展機制,允許附件1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附件1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第三個機制是國際排放貿易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之間相互交易碳排放額度。《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附件一國家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境外合作方式獲得溫室氣體排放權。那麼大家就會問,你買不買排放額度,其實都會造成污染,那這樣的機制會不會有作用呢?肯定是有作用的,參與了聯合國公約之後,排放就是有限制的,如果沒有這樣的限制,大家的污染排放就會持續,那麼地球就不可持續。為什麼要有這樣一個國際的交易機制呢?我是這樣看的,有些企業甚至有些國家善於生産,而有些企業善於治理污染,通過這樣的交易機制就可以使善於生産的企業繼續搞生産、搞産品,善於治理污染的企業就集中于治理污染,這樣總的污染就不會增加。如果這樣的交易在全球範圍內執行的話,雖然總的排放量在增加,但是治理也更加有效率。

  下面介紹一下中國的碳交易市場。我國最初只是作為排放額度的供給方,我們稱為CDM市場的供應方,但是由於我國污染也非常嚴重,所以形成的排放額度非常大,很快成為了全球排放的供應量第一個大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第一大國,2009年中國在哥本哈根氣候會議上承諾,到2020年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同時,中國城市化發展也非常快,這對我國來説也是非常嚴峻的挑戰。在經濟活動向好時,工業指數升高,同時能源消耗也應該增高,碳價格應該上升,但是為什麼呈負增長呢。一方面是碳交易市場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國家股票價格和實際生産企業之間存在很大偏差。2008年金融危機後,直到2013年碳交易的價格都非常低。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存在一定局限,主要是因為在國際市場上缺少定價權。因此參與全球性的碳交易,發展我國碳市場是勢在必行。從2013年開始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深圳、湖北和重慶七個省市進行了碳交易試點。

  下面談談我國如何發展碳交易市場。一是要發展多種能源,尤其要發展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為化石燃料尋找替代品。二是要發展政策穩定性,尤其發展我們的CDM市場。三是要合理分配碳交易額度,防止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防止有些企業獲取暴利,有些企業受到不平等待遇。四是發展碳金融衍生品市場。五是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完善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體系。只有完善了與碳市場相配套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碳市場的運作才有章可循,碳交易才會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貴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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