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為維護澳門繁榮穩定做出重要貢獻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專門就國家實行“一國兩制”作出憲制性制度安排。根據憲法,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1990年通過了香港基本法,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于1993年通過了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第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上述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同時,澳門又是一個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
過去2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發展見證了“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成功實踐,使澳門從一個經濟發展模式單一的小型城市逐漸轉變為多産業、多渠道的國際化大都市。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穩定的政治環境為本地經濟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在澳門基本法建立的行政主導制原則下恪守職責、相互配合,對澳門的繁榮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回溯澳門特別行政區20年的發展歷程,法院在本地憲制發展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成績值得關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適用憲法,堅定宣示了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在法治社會中,法院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判決中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進行了系統論述,有助於澳門社會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原則,維護社會穩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積極適用憲法,引用憲法的原則和術語,進行了方法論嘗試。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積極履行職責,在行政主導制下調整自身定位,積極協調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關係。
法院在本地憲制中審查行政機關、立法行為的合法性,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司法審查中主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持司法謙抑的態度,對於行政裁量的範圍原則上不做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維持傳統訴訟救濟方式的基礎上,進行了救濟方式的創新,例如進行合憲性解釋方法,維持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同時使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要求。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積極與本地法律共同體協同發展,推進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本土化的進程。
澳門在回歸以來面臨著本土法官及法律專業人士數量不足的問題。澳門法律長期以葡語為官方語言,而葡語讀寫人口在澳門本地的比例較低,葡語法律共同體與澳門本土的華人社會有一定程度的脫離,這使得回歸後澳門法律人才供給存在一定的問題。回歸祖國20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與本地法律職業共同體做了大量雙語化的工作,澳門幾所本地大學開設了中葡法律專業課程,培訓了越來越多的雙語法律人才。與此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著重審判雙語化的建設,在判決文書中加大了中文的使用比例。根據2017—2018年的司法年報,終審法院“完全解決了中文使用的問題”,以中葡雙語製作的判決文書佔全部判決的79.37%。與此相比,2001—2002年司法年報記載,“終審法院內全面使用中文或中葡雙語仍存在相當難度”;在中級法院,“絕大部分律師的訴訟書狀均以葡語作成,中文書狀寥寥可數”。在過去的2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推進法律的本土化作出了重大努力,這一比例在未來還會有更大提高。澳門法律本土化的程度隨著時間推移産生了質的飛躍,通過法律本土化的方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努力提高澳門法律界和市民社會的身份認同、國家認同,有助於“一國兩制”的順利實施。
“一國兩制”概念的提出是為了完成國家的統一大業,以“一個國家”為前提,充分調動兩種社會制度的活力,回顧澳門特別行政區20年的成功經驗,司法機關在這一實踐中為維護澳門繁榮穩定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9年12月20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