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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

2017年02月24日 16:06:4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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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國理政新思想新實踐】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過程,融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環節。意見是黨中央繼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對法治建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繼《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發佈後對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路徑的再詮釋。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應當是潛移默化、潤物無聲的。具體而言,就是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內化到法治建設全過程,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涵在制度設計和法治實踐中得到貫徹和落實。要以適當的方式方法,將一些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要求,將價值層面的軟性約束轉化為法治層面的硬性約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解決的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問題。因此,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關鍵在於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領和把握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尺規,加強行政立法和規範性文件制定

  社會由多元主體構成,多元主體之間呈現的利益格局通常也是多元化的,而多元的利益格局有可能造成價值觀的分歧。對多種多樣的價值觀和價值標準進行判斷和整合,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是立法的一項重要功能。立法所發揮的價值判斷和價值衡量作用,也是法規範能夠作為社會生活基本準則的重要原因。

  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把握好行政立法的價值導向尤為重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意志的共同凝練和社會價值的統合,體現著社會治理的價值取向,彰顯著社會進步的主要方向。在立法活動中,應當充分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將其貫徹到立法的各個具體環節,並將其中適宜的部分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

  在制定立法規劃、立法工作計劃時,要更多考慮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保證立法格局和立法思路在整體上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在實踐中,應當結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通過立法的倡導和鼓勵,弘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通過立法確立相應的國家榮譽、國家獎勵等制度,有針對性地對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價值觀要求進行弘揚。

  在日常的行政立法活動中,要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更多回應社會民眾的需求。要更加充分地衡量、考慮各種利益,運用科學的方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尺規,對多種利益、多種價值進行取捨,選擇有利於人民的、有利於社會發展的、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立法策略,充分發揮立法的指引、宣示作用,通過立法引導社會走向。

  在當前的行政立法中,部分地方的規範性文件還依然“任性”,規範性文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情況時有發生。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設,形成規範性文件出臺前價值觀審查機制。涉及價值判斷問題的,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標準,進行反覆考量,保證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重大行政決策在一級政府的工作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的地位,決策結果通常與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將長時間影響公民的生産生活。因此,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尤為重要。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體現社會道德要求,並與社會道德形成良性互動。出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式,重視決策的社會效果,重視決策對社會道德風尚的引導作用。在基礎設施建設、城鄉發展、特種行業監管等重要領域,應當以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等目標為導向,出臺有利於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決策,對於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的行政決策,要果斷制止,防止錯誤決策對核心價值觀的不利影響。

  在決策過程中,應當確保公眾有效參與,形成實質性、回應型參與。目前,在一些地方的重大決策中,行政機關對公眾意見的回應不夠,導致公眾失去參與熱情,民主價值大打折扣。在決策形成階段,要積極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及網際網路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應當對社會公眾、新聞媒體提出的主要觀點和意見進行回應。對於爭議巨大的公共政策,可以進一步提供討論與爭辯的平臺,鼓勵形成充實有效的辯論,保障民主價值的充分實現。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推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主要過程,是行政機關與民眾接觸最為密切、最為頻繁的環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融入和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執法活動,有助於促進民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遵從與敬仰,同時也有助於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解決行政執法中長期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作為等痼疾,實現執法要求與執法形式相統一、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應當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保障行政執法體制符合製度文明的要求。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部分行政領域,各級執法機關的力量並未與該級政府承擔的管理職能相匹配。執法機關的層級過多導致執法力量分散,執法責任與執法力量不能有效下沉,在基層尤其是鄉鎮、街道一級缺乏應有的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難以保障執法效果。應當通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減少執法中間層級,將執法力量下沉到基層,加強聯合執法,強化綜合執法,以科學的執法體制機制,保障法律所追求價值的實現。

  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執法範圍,科學分配執法資源,優先處理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要管好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健康和安全之事,加大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將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最為相關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文化市場等領域的執法工作放在優先位置,借助執法活動的開展和執法結果的公佈引導社會形成良好的環境,促進和引導市場從業者在相應領域嚴格守法、愛崗敬業、誠信友善。

  應當創新行政執法的方式,加強行政執法資訊化建設,進一步完善資訊共用的體制機制。在法治框架內,綜合運用守法誠信褒獎、違法失信懲戒等機制,形成相對人自我約束、行業自律的社會效果。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規範和引導徵信業的發展,建立統一、規範的社會信用資訊系統,探索推動相對人違法資訊記錄與個人信用記錄、保險費率等掛鉤,通過資訊機制和聲譽機制,將正面的激勵作用和負面的威懾效應相結合,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動遵守市場秩序,在全社會範圍內推動誠信氛圍的形成,打造誠信市場、誠信社會。

  應當重視執法手段的更新,重視行政執法中教育、調解、規勸、疏導等手段的運用,融法、理、情于一體,將行政執法外在的強制力、威懾力和內在的指引教育作用相結合,推動行政執法從對相對人的剛性約束,逐漸轉化為對相對人的內心引導。要積極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軟性手段,縮短執法者與相對人的距離,使相對人能夠真正理解執法者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主動尊法、守法,徹底扭轉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以批代管”等不當執法習慣。

  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執法理念,指導執法活動,規範執法行為。讓執法者時刻意識到自己的任何一項執法行為和執法活動,都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前一階段某市城管上街撕春聯的行為,不僅不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而是對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損害。對於此類執法行為,應當引以為戒,堅決防止。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不能忽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重拳反腐,紮緊制度的籠子,強化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不敢腐的態勢已經形成。但是,在一些領域和地方,公權力不受制約,法外用權、濫權等情況還時有發生;權力行使的過程還不夠透明;違背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行使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這需要通過堅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原則,倡導誠信理念,完善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法治的核心要義即法的統治,而不是人的統治。要實現法的統治,必須依法監督和制約公權力。法治政府建設是監督制約公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裏的最有效途徑。因為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徵就是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只有通過科學配置政府職能,嚴格依法限制政府濫用權力,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才能防止公權力濫用。也只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公民的權利才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社會才能越來越公平公正,國家也才能長治久安。

  真正實現有效的監督,必須要在民主和法治的保障下進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權利,在保障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等權利的基礎上,繼續擴大民主權利,落實參與權、表達權、知情權、程式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新興權利。

  要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對公權力加以嚴格的硬約束,主動引導和利用公眾已經逐漸覺醒的權利意識和監督熱情,發揮網際網路時代新媒體的特點,開通網際網路舉報、投訴等平臺,構建全天候、無死角的監督制度,實現對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有效監督。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託,完善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機制

  當前,我國的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數量過多,參與主體多元化和有組織化,表達宣泄方式極端化、暴力化、網路化等特徵,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儘管有一部分糾紛依靠行政手段甚至依靠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推動得到了解決,但這樣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深層次上破壞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客觀性、權威性、終局性,埋下了更多的社會隱患,不利於定紛止爭,不利於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化解與行政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對體制機制的變革,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治化的爭議解決渠道成為最有效的、最受公眾信賴的糾紛解決方法,引導公眾在正當、理性的法治程式之下,進行平等、自由、充分的表達,防止因為訴求不滿而引發的糾紛升級為劇烈的、對抗性的衝突。

  應當進一步擴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制度的受案範圍,降低起訴條件,將更多的爭議納入到法治渠道進行解決;應當改進審判方式,充分利用調解和解制度,推動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調和不同價值的衝突,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

  應當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破解制約司法公正的體制性因素,在試點跨區劃法院和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的基礎上,推動設立專門行政法院,促進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以司法公正帶動和保障社會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應當進一步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及時選擇對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示範作用的案例發佈,通過案例解釋法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同案同判。應當增強裁判文書説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滿足人民對公正的期待,通過對公正價值的保障,促進社會的文明、和諧與友善。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成效和進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治工作隊伍。而其中最為關鍵的部分,是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這一“關鍵少數”。《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同樣提出,黨員、幹部要做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模範。可以看出,無論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還是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領導幹部都應當充分發揮表率作用,身體力行、率先垂范。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積極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融入提高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的過程中。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經建立了常態化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開展了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法治專題講座等一系列活動。應當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學習活動與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相結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到學法過程中,增強法治教育的價值色彩和道德底蘊。在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的同時,提高領導幹部的道德水準與道德追求,推動領導幹部真正理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保證各級領導幹部有能力將其融入和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各個環節。

   (作者:馬懷德 孔祥穩,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