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籌建中外合資壽險公司的批復

時間:2008-01-24 13:14   來源:保監會

  保監國際〔2007〕1254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團有限公司:

  你們雙方共同提交的關於籌建中外合資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申請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批准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籌建一家中外合資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組成籌建組,負責具體籌建事宜,籌建期為1年。

  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四、籌建組完成籌建工作後,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開業申請,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在籌建期間不得開展業務。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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