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産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們提交的關於籌建財産保險公司的申請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批准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泰世紀産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陸籌建一家財産保險公司。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泰世紀産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組成籌建組,負責具體籌建事宜,籌建期1年。
三、籌建組完成籌建工作後,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開業申請,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在籌建期間不得開展業務。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