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信用卡回歸支付工具本質,從10月起,臺灣新發信用卡在島內預借現金額度不能超過信用額度1成,預借現金分期還款期間不得超過30個月,發卡機構也不得對預借現金功能大打廣告。
臺當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2日宣佈,預計26日公佈新的信用卡管理規範,除了正常繳款的卡債族可選擇轉換為小額信貸以外,引發不少爭議的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也大幅限縮。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是為了讓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不普及地區,可以預借現金來消費,而不是鼓勵借貸。
“金管會”訂於26日發佈的新規定要求,發卡機構辦理預借現金分期還款期間,不得超過2年6個月,新核發的信用卡在島內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信用額度的1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的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另外,發卡機構也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推介、廣告等各種行銷行為。
此外,“金管會”表示,由於涉及發卡機構規劃和資訊系統修改,新規範將在4月26日發佈6個月後生效,即10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