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的大陸居民也可領消費券

時間:2008-11-25 10:00   來源:中新網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24日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內政部”擬訂基本原則,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居民,也有領取消費券的資格。

  發放對象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居民、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為島內設有戶籍居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內政部”表示,上述四種對象發放人數約15.7萬人,將增加發出消費券新台幣5.65億元。而在條例生效前出生、但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居民,也可請領消費券。而來不及請領消費券就發生死亡事故,可由繼承人請領。

  發放方式則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內政部”表示,統一發放日期訂明年1月18日,符合領取資格的人,將參考選舉投開票所規劃的“發券所”領取;受刑人或被羈押看守所的被告,也可在監獄或看守所領取。未在統一發券日領取者,“內政部”會整理名冊,春節後向指定郵局領取。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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