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城區檢察院通報:北京市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已被提起公訴,黃元傑、陳明才等38人被指控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了解,該團夥隱匿于馬甸郵幣卡市場,表面上經營電話卡批發和零售業務,而實際上替70余家單位非法套現達5億元。
監測發現可疑交易
西城檢方介紹,2008年前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反洗錢處,陸續接到北京市各商業銀行反洗錢部門的可疑交易監測報告。報告顯示:北京馬甸郵幣卡市場中部分商戶有大量可疑交易行為。
警方根據偵查發現,馬甸郵幣卡市場攤主黃元傑、張少秋等人,長期從事非法以支票或電匯方式兌換現金的業務(行話稱“串支票”),並收取手續費。
在案證據顯示,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導遊王某因帶外國旅遊團去北京市某藥店買藥、遊客後,收到了藥店以空頭支票形式付給的導遊諮詢費5萬餘元。王某通過中間人,在黃元傑處將支票變現。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和縣某建築公司為規避稅務,將工人工資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給包工頭。其中一名包工頭通過中間人,在黃元傑處串現。後經互相介紹,十幾名包工頭共在黃元傑處串現5400余萬元。
7個地下錢莊被搗毀
2011年4月28日,北京警方出動364名民警,對在北京市馬甸郵幣卡市場的7個地下錢莊、27個窩點開展統一行動,控制了黃元傑、陳明才等多名嫌疑人,扣押現金折合人民幣近1000萬元,凍結涉案資金2700余萬元,查獲賬戶、銀行卡(折)等一批犯罪工具。
警方核實確認,自2009年至2011年4月間,地下錢莊為中旅體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等70余家單位提供的1000余張轉賬支票(或以電匯的方式)套取現金人民幣5億余元。嫌疑人黃元傑涉案的金額就高達2.2億余元。
近日,西城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黃元傑、陳明才等38名地下錢莊“莊主”及中間人提起公訴。
■ 講述
【莊主】
日囤百萬現金“串支票”
以夥計名義設立9家公司並開設對公賬戶
黃元傑,男,38歲,江西人,十七八歲開始在老家做郵幣卡生意,10年前來京,繼續從事郵幣卡生意,曾在馬甸郵幣卡市場經營電話卡批發和零售業務,根據市場賺取差價。
“需要串支票的人找到我,把大額支票入到我的公戶,我直接拿現金給他們。”黃元傑説,因為做了幾十年的郵幣卡生意,積累了眾多的全國客戶,所以自己每天的正常業務往來流水(現金或支票)保守估計就有700-800萬元,每個月也有幾個億的流水。因此,他的攤位每天至少存放有100-200萬的現金,這些閒置資金為“地下錢莊”打下基礎。
“幫別人串現金,從中間收取手續費,是想在生意行情不好時填補一下損失,反正手裏也正好有現錢。”黃元傑説,他按照兌現金數額的0.3‰-0.8‰收取手續費,由於尋找他串支票的人多,這筆收入有時甚至要好過他的生意盈利。
因為串現需要對公賬戶來進行支付結算業務,為了應對越做越大的串現“生意”,黃元傑陸續用店夥計的名義註冊成立了包括公司、商貿中心等9家單位,並到銀行辦理了多個對公賬戶。實際上,這9家單位的辦公地址都是其馬甸郵幣卡市場的攤位。同時,為避免跨行轉賬的相對滯後與麻煩,他在自己所實際控制的每家單位名下,都辦理了多家銀行的對公賬戶。
據了解,受各方利益驅動,馬甸郵幣卡市場的多個攤位的經營者,也像黃元傑一樣,“開辦”了地下錢莊,並作為“莊主”開展串支票業務。
【中間人】
按2‰收取手續費獲利
經手292張支票8次電匯1次網銀,涉案金額1.2億元
陳明才,男,北京人,已退休,屬於典型的熟悉行情、“有路子”的人。案發前,專職充當民間“串現”中間人。
據介紹,2011年2月,北京某地産開發公司為將收貨款迅速變現,就是聯繫了陳明才這種“路子通”的中間人,並經陳明才介紹,該公司在黃元傑處將一張716萬元的支票變現。
陳明才稱,每次充當中間人時,他以串現數額的2‰收取手續費從中獲利。
警方確認,截至案發,陳明才共經手292張支票、8次電匯、1次網銀串現行為,涉案金額高達1.2億元。
■ 追訪
檢方查賬6000筆
此次搗毀的北京地下錢莊,不同於外地曾經出現過的以“空殼公司”形式來運作的地下錢莊,這些錢莊全都有實體單位,現金流轉隱蔽,給取證工作增加了很大難度。
該案自去年12月立案以來,西城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李滿山帶著書記員,開始了極為枯燥而漫長的賬目梳理工作。
“這是我辦案七年來,涉案人員最多的一起案子。”李滿山説,點多面廣、資金性質複雜是這起案件的一大特點。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取證過程中,多數現金需求方對説明現金的需求目的不予配合,辦案人員只能從嫌疑人的賬目裏一條一條“逆向查證”。在案件辦理的半年過程中,6000多筆賬目、1000多張支票,5個億的涉案金額,眾多犯罪嫌疑人……他和書記員逐一梳理,跑遍了15家銀行,並對銀行提供的20張數據光碟逐一搜尋,為起訴固定證據。
■ 分析
“‘錢莊’犯罪成本低”
“比如一個包工頭收了一百萬支票,他希望兌換成現金髮給員工。如果通過銀行兌現需要審核、繳稅。為了規避稅款,包工頭往往選擇地下錢莊兌現。”承辦檢察官李滿山介紹,更有甚者,有些支票來源就屬於“灰色收入”,或者兌現的目的用於賄賂。正是由此,這種需求催生了黃元傑、陳明才等人的“地下錢莊”生意。
“像馬甸郵幣卡市場這樣的大型批發市場,具有資金流量巨大、週轉速度極快的特點,容易出現資金的非法經營,為地下錢莊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李滿山説:“非法從事支付結算型的地下錢莊獲利豐厚,而刑法規定的起刑點較低,以非法經營罪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量刑不會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於打擊和遏制此類犯罪。”
李滿山強調,銀行監管部門對開設賬戶、中小型個體單位註冊及運營情況監管不全面,不能實時發現可疑資金交易賬戶的活動情況,“也是該案發生的重要原因”。他希望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管,規範運營,尤其是對網銀轉賬的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