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建築業工資不得發給“包工頭”

時間:2012-06-26 09:05   來源:工人日報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住建委聯合召開加強建築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大會,發佈了適用於該市建築施工企業的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示範文本在勞動報酬、實名制管理、社保待遇等條款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特別在與勞動者關係最密切的勞動報酬條款中,示範文本提供了按日計算工資和計件工資兩種工資約定方式,並強調工資須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發放給“包工頭”。

  據介紹,此次發佈的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總結了以前建築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實踐經驗,在6個方面增加了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條款和內容:首先,豐富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資訊,專門預留勞動者身份證複印件粘貼處;其次,豐富了勞動合同期限內容,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作為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首選,增加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形式供雙方選擇;第三,增加了工作標準條款,以減少因工作標準約定不明而導致糾紛;第四,調整了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有關條款,約定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企業應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動者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五,細化了職業培訓條款,明確了培訓內容;第六,細化了勞動報酬約定條款,這也是示範文本最大的亮點。

  有關人士在解釋“勞動報酬約定”條款時説,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最重要、最核心的條款。為從源頭減少工資糾紛隱患,根據建築業的用工特點,示範文本提供了兩種工資約定方式。實行按日計算工資的,示範文本提示雙方應明確約定日工資標準,在約定的日期前,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出勤記錄每月進行工資核算,並對核算結果簽字確認;實行計件工資的,示範文本提示雙方應明確約定工作量計算標準和單價,在雙方約定的日期前,根據工作量核算工資並簽字確認。針對工資的發放,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特別強調,工人工資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方式直接支付本人,並簽字確認,不得發放給“包工頭”。

  據了解,下一步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將與市住建委加大配合力度,共同對轄區內工地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開展一次拉網式檢查,重點檢查建築施工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勞動合同管理情況,對於建築施工企業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工資等核心條款不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約定內容與政策法規相悖的,要讓企業限期改正。(記者郭強)

  編後:好合同還要“硬執行”

  分析最近發生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發現絕大多數都是因為拖欠勞動報酬而起,因此更為細化的制度設計,無疑會使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得到緩解,北京市的做法應該得到肯定。

  不過,人們注意到,此前也有一些地方出臺過規定,要求建築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如江蘇、山東、武漢等地。但在這些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仍然不時發生。問題出在哪兒?就出在“執行”這一環節。北京市發佈了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示範文本,對勞資雙方勞動報酬部分做出了更詳細的約定。好規定還需“硬執行”,我們期待北京市能夠拿出過硬的監督和處罰措施,促使建築企業能夠不折不扣地執行這一勞動合同文本。(蔣菡)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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