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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修訂經適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8類費用不得計入

  時間:2012-11-16 10:11    來源:福州日報     
 
 

  記者15日獲悉,福建省物價局近日修訂了《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形成《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要求8類費用不得計入經適房開發成本。

  這8類費用包括:由政府負擔的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按規定已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適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各種資本性支出和因違規違章造成事故而産生的費用;與經適房開發業務無關的其他費用支出;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不得計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辦法》指出,在經適房項目中為合理利用環境,依據規劃要求建造的商業用房、車位(庫)等營業性用房及營業性設施應當單獨核算建設成本,並衝減經適房項目總建設成本。(福州日報記者 楊瑩)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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