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免稅補稅

時間:2012-10-19 09:38   來源:法制日報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10月18日消息,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制訂並通過《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執行法定規定,不得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預徵、免稅、補稅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在稅收管理方面明確,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加強稅收優惠對象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或者弄虛作假的,暫停執行稅收優惠,並告知相關部門取消優惠資格。

  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門涉稅資訊交換制度,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交換和共用協稅資訊;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15類重點涉稅資訊。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涉稅資訊。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查詢、凍結以及款項劃繳等徵收管理措施,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就稅收服務,辦法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便利。建立健全納稅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嚴格規範稅務人員辦稅行為,禁止濫用職權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禁止違規收費等行為。 

  辦法還強調,被委託代徵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延滯入庫稅收的,由委託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入庫;違反規定的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記者蔡岩紅

編輯: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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