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改革先行先試動員會,動員部署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與此同時,《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方案》正式出臺實施。
根據方案,從今年至2015年,廣東將分四個階段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到2015年,廣東力爭打造成為全國行政審批項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過程最透明的先行區。
四年減少40%審批事項時限縮短50%
據悉,今年為改革謀劃啟動階段,明年為全面推進階段,2014年是規範建設階段,2015年是總結鞏固階段。
“廣東將繼續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到2015年,省內各級行政審批事項壓減40%以上,辦結時限總體縮短50%左右。”廣東省編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方案明確提出,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按法定程式設定的登記、年檢、年審、監製、認定、審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一律取消;對以強製備案、事前備案等名義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取消;本省各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同時,要大力清理減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方案同時要求,系統性、全流程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力爭投資項目辦理時限總體縮短50%左右,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壓減70%左右。2015年實現地級市以上投資審批和備案事項網上辦理率達90%。
記者注意到,此次出臺的方案要求,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決定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審批。不得以政府“紅頭文件”等形式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以及增加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義務的決定。
方案規定,設定與社會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審批對象的意見,嚴格按程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要依法進行公開聽證、論證、諮詢。
該負責人表示,廣東還將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收費項目。對保留的收費項目要規範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向社會公佈。審批機關應當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未按規定公示的,申請人有權拒絕繳費。此外,審批機關不得擅自將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具體審查工作委託其他機構負責並據此直接或由受委託機構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
“我們的目標是儘快實現珠三角地區行政審批零收費並逐步向全省推行。”該負責人説。
90%行政審批80%社會事務網上辦理
“方案提出,通過全面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公開,對多部門審批的事項,推行網上並聯辦理。到2015年,實現各級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率達90%以上、社會事務網上辦理率達80%以上。”廣東省編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根據方案,廣東將致力於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一方面,科學合理配置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權,整合歸併重復、相近的審批事項。另一方面,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程式優化和流程再造。
“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廣東將建立健全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告知、救濟、監督、投訴等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等制度規範,實行標準化運作。”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廣東正在推行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即來即辦”,對僅需形式審查的,政府部門將逐步做到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記者了解到,與此同時進行的,是廣東正在逐步完善的行政審批服務平臺。
方案中顯示,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廣東將加快建設省、市、縣、鄉鎮四級聯動的綜合政務服務體系,並向村(居)、社區延伸。據悉,目前,廣東正在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省、市、縣三級行政審批系統聯網,建立全省統一互聯的集資訊公開、網上辦理、便民服務、電子監察于一體的全天候網上辦事大廳。
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向社會轉移職能
記者注意到,方案明確提出,在社會自治可覆蓋的領域,原則上取消行政審批,改為政府制定規範、標準和加強日常監管,具體事務交由社會組織自律管理或公民個人自主決定。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外,取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審批,交由行業組織自律管理。
“目前,省編委已經印發了《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根據該工作方案,對2012年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公佈的第一、二批轉移職能,在2013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轉移,第三批轉移職能除需新成立行業組織後再實施轉移的外,其他的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轉移工作。”該負責人説。
據介紹,工作方案將轉移內容分為充分競爭性事項、適度競爭性事項和非競爭性事項。其中,宣傳培訓、業務諮詢、行業統計、行業調查、法律服務等事項,不限定社會主體承接,被列為充分競爭性事項;社區事務、公益服務、著名商標認定、名牌産品評價、成果(産品)評審和認定、行業評比、等級評定等,由特定的若干個社會主體承接的事項被納入適度競爭性事項;而企業資質認定、人員職業資格評定和執業資格註冊、行業標準制訂、行業準入審核等原則上只適宜由一個社會主體承接的,則屬於非競爭性事項。
工作方案明確,承接轉移職能的社會主體主要是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也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及市場仲介組織。
工作方案要求,對充分競爭性事項,職能轉出部門應向社會發佈公告,由社會主體承接實施該事項。對適度競爭性事項,採取公開報名、公平競爭、擇優承接的方式,選擇若干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轉移職能。對非競爭性事項,一般通過制訂或修改相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授權一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轉移的職能,或者將事業單位改制為法定機構承接。在立法授權或設立法定機構之前,應當按照轉移程式,擇優選擇一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作為過渡性安排。
對取消轉移下放或委託管理項目重點監管
在全力推進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轉移的同時,方案要求,對已公佈取消、轉移、下放或委託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實施變相審批和權力上收。方案強調,行政審批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和時限實施審批,不得擅自改變審批的方式和條件,充分保障行政審批實施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監督權”。
為此,廣東省編委于日前印發了《關於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事項監管的意見》,對上述調整的審批事項實行重點監管。
“廣東還將調整優化監管資源,創新監管方式,從單一的書面審查等手段向利用資訊化平臺暨現場執法檢查等各種手段相結合方式轉變;從以審批准入為主的事前監管向以執法查處為主的全過程監管轉變。”廣東省編辦負責人説。(本報見習記者 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