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成果共用和矛盾化解機制,集體協商由國有企業逐步向私營、外資企業發展
“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3年時間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基本建立、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其中,2011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1月7日,上海召開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工作會議,就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努力完成集體協商的目標任務進行部署。
上海集體協商工作開展10多年來,呈現出由點到面、紮實推進、穩步提高的良好發展態勢。截至2010年9月底,全市共簽訂集體合同22479份,覆蓋企業85262家,覆蓋職工4185980人;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11220份,覆蓋企業42844家,覆蓋職工2256578人。
然而,當前集體協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地區、系統對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重視不夠,進展相對滯後;有的地區、系統存在著重集體合同工作指標和任務的完成,輕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現象;對一些不響應協商要約或變相拖延協商的企業還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這些都影響了集體協商建制率和品質的提高。
為此,會議提出,要以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為契機,努力形成上海勞動關係協調領域的“四個機制”,即職工利益訴求的表達機制、勞資雙方利益的協調機制、勞資雙方企業發展成果的共用機制、勞資雙方糾紛矛盾的有效化解機制。
上海市總工會表示,工會將主動作為,實施法律賦予的重要權利——提出集體協商要約,堅持集中要約與動態要約相結合,單個要約與行業性、區域性要約相銜接,主動向沒有建立、拒絕建立集體協商機制,或集體合同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及時啟動集體協商程式。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違法行為,上級工會將及時介入,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部門依法調處,推動形成“工會主動要約——提出整改建議——勞動部門依法追究”的工作鏈。
為解決企業規模小、職工人數少、難以單獨開展集體協商的實際困難,上海工會將大力開展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特別以非公企業為重點,在企業生産經營特徵相似的餐飲、物業、紡織等行業,以協商確定行業主體工種工資標準及工資調整幅度、行業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等為重點;在非公小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聚的社區、工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區域,以協商確定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最低幅度、工資支付辦法和工作時間等為重點,在保障和改善職工權益的同時,推動行業、企業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