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今日發佈《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根據細則,即使是擁有有限産權的經濟適用房,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得公積金貸款。
實施細則顯示,貸款額度是根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産權人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可分別計算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後累加確定。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 規定比例(0.5) 12個月 貸款期限。
不過依然要滿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每戶家庭可再增加20萬元貸款額度的要求。
此外,與購買一般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同,考慮到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貸款額度較低和還貸能力較弱等實際情況,經濟適用房的貸款政策擴大了共同借款人的範圍。
比如,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戶一年以上直系血親,而經濟適用房産權人之外的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也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
同時,實施細則還擴大了借款家庭的補充還款渠道。當借款人在還款過程中發生困難,出現三期以上貸款逾期,可增加借款人的血親(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為補充還款人,經補充還款人同意,可將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用於還款,以減輕借款家庭的還款負擔。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貸款年限是最長不超過30年(若二手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 15年,5年內竣工的次新房除外),並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後的5年。(一財網)
關於印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六次全體會議的要求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