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邯鄲市正式立法對機動車實行環保標誌管理:凡尾氣超標的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經維修、調整或採用排放污染控制技術等措施仍不達標的,應當強制報廢。據悉,這也是我省第一個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
100多萬輛汽車成“污染大戶”
邯鄲市機動車保有量目前已達100多萬輛,機動車污染已佔空氣污染總量的40%以上。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導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處於失控狀態。邯鄲市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正式出臺《邯鄲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在用機動車輛的尾氣排放不符合出廠時所標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主城區內的公交車輛、客運計程車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居民購買達到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憑相關資料免於首次檢測,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機動車排氣達標標誌。
在用車輛與安檢同步進行
按照《邯鄲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實施排氣達標標誌發放、檢測機構管理等,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路檢、處罰等。
邯鄲市所有在用的機動車輛必須定期到指定地點接受環保檢測,申請延期使用的,應當先按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進行排氣檢測。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機動車排氣達標標誌;不符合標準的,車主應當進行專項維修,經復檢合格後方可取得達標標誌。
已經使用多年的機動車如果經過維修、調整、改用清潔燃料或採用排放污染控制技術等措施後仍不合格,一律強制報廢。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不收取檢測費用,其與正常安全檢測同步進行,即新車自購買之日起,前六年為每兩年檢測一次,以後則為每年檢測一次。
車主未辦理或者使用過期的排氣達標標誌,公安交警可以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改正;使用轉讓、塗改、偽造標誌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拆除、閒置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處以500元罰款。
據了解,預計自2010年5月1日起,邯鄲市將正式禁止尾氣超標車輛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