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協調解決臺灣同胞在投資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保障臺商的合法權益,福建將嚴肅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損害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者。
當天正在舉行的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該修訂草案特別強調臺商投資的權益保護,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
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臺灣同胞投資者及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的服務職能,該修訂草案還增加規定:“省、設區的市以及臺灣同胞投資相對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三)對求助事項提供幫助”。“臺商投訴、求助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記者 孫賢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