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時間:2010-06-29 15:49   來源:新華網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産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産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産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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