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産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産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産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