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時間:2010-06-29 15:49   來源:新華網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産地規則;

  (三)海關程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産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産品、分階段降稅産品、例外或其他産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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