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湘政發[2009]28號
日期:2009-07-11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臺資企業是我省開放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和扶持臺資企業加快發展,對於深化湘臺經貿合作,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全面提升我省經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惠臺政策,幫助和支援我省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型升級,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經貿合作與交流
1、拓寬投資領域。鼓勵和支援臺資進入我省鐵路、高速公路、電力等基礎設施領域,以及城鎮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和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領域。
2、加強投資引導。鼓勵和引導臺資重點投向裝備製造、有色冶金、食品加工、電子資訊、生物醫藥、新材料、現代農業、文化旅遊等領域,加強産業配套,延伸産業鏈,並向省級以上園區及臺灣産業園區集聚。鼓勵和支援有實力的臺資企業依法參與省屬國有企業並購重組,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3、促進雙向投資。鼓勵臺資企業來湘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在湘臺資企業到境外參展享受省內企業同樣政策。支援省內信譽好、有實力的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臺灣經濟建設。
二、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4、鼓勵興辦農林漁牧業和居民服務業項目。除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項目外,臺商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農林漁牧業和居民服務業的,直接持臺胞證到工商部門登記,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其核準手續享受省內企業同等待遇,由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辦理。鼓勵臺資企業利用先進的加工工藝和技術設備,依託我省優勢農産品,發展以精深加工為主的農産品加工業。
5、放寬人民幣出資比例限制。經有關部門批准,臺商投資者以下列方式出資的人民幣,不受比例限制:以企業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企業資本(需經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批准);從已投資的企業中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再投資;其他來源合法的人民幣資金等。
三、保障項目用地
6、建立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各地産業佈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臺資項目,優先保障項目用地及供水、供電、道路等配套設施用地。對符合産業發展導向、技術含量高、産業帶動性強的臺資項目,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傾斜。對臺商投資創建工業園的經營性用地,可採取掛牌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對臺商投資建設非營利性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設施等所需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用劃撥方式提供。
7、保障農業項目土地供給。臺商投資種養業需使用農村集體農業用地的,可依法採取轉包、租賃、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臺商租賃或轉包農業高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已成片流轉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護承包農戶權益和不改變農用地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協助做好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服務工作。
四、完善財稅金融支援體系
8、拓寬融資渠道。結合臺資企業特點,積極幫助其爭取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援力度,對重大項目爭取通過直貸等方式,直接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申請單列項目貸款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面較好、信用記錄良好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臺資中小企業予以貸款延期支援。在湘臺資企業申請上市,享受各級政府出臺的扶持政策。對納入省重點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臺資中小企業可在上市引導資金中予以扶持。積極引導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對我省臺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援臺資企業通過我省産權和技術産權交易市場尋找戰略投資者或引入創業投資企業(機構)。對臺資龍頭企業開展並購重組業務給予信貸支援。
9、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支援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臺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股權質押、應收款質押、動産抵押等多種金融抵押擔保産品。鼓勵臺商或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臺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10、改善金融服務。優化臺資企業貸款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和項目貸款承諾的履約率和資金到位率。推進湘臺金融合作,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臺灣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成立合資銀行,服務台資企業。
11、密切政銀企合作。完善政銀企會商機制,加強銀行與信用評級仲介機構的合作,積極引導臺資企業參與外部信用評級,促進銀行與臺資企業資訊對接,提高臺資企業獲貸能力。
五、擴大産品銷售和出口
12、擴大産品銷售。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辦公及公務活動,省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材料、設備和機具,企業生産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輔料,醫院所需的藥品,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積極採購符合要求的在湘臺資企業産品。
13、支援産品出口。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要加強政策指導,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援,幫助臺資企業落實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各級商務部門要指導臺資企業調整出口結構,加強出口品牌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開拓海外市場,並在出口融資、資訊諮詢、應收賬款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服務。海關、國稅等部門要認真落實出口退稅政策,優化出口退稅流程,提高出口退稅效率,加快企業資金週轉。
六、促進轉型升級
14、鼓勵自主創新。鼓勵臺資企業獨立或聯合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和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産學研結合創新,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支援臺資企業申報國家或我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臺資企業研發的自主創新成果,可申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指導臺資企業開展專利申請,提高企業智慧財産權運用、保護能力。對符合條件的在湘臺資企業納入省智慧財産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予以扶持。
15、調整優化結構。引導在湘臺資企業抓住增值稅改革機遇,引進先進設備,加快技術改造,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支援在湘臺資企業以資本、技術、資源為紐帶,開展對省內企業的兼併重組。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臺資企業,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産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品質獎、中國名牌産品。省産學研結合專項引導資金和其他相關專項資金對臺資企業升級改造給予適當傾斜。
七、加強園區建設
16、支援園區發展。積極推動湘潭九華臺灣工業園升格為國家級臺資工業園,加快長沙望城臺資食品加工基地、益陽臺灣工業園等臺資産業園區發展。支援在現有省級園區內設立臺資産業園區,新規劃的臺資産業園區由所在地政府按“一園一策”的原則,制定配套政策。
17、完善園區配套設施。完善臺商産業園區供電、供水、供氣、道路、環保、通信、消防等基礎設施,發展與臺商産業園區配套的生産性服務業。創新臺商産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對園區基礎配套設施的投入。
八、優化生産經營環境
18、減輕企業負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取消和停止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落實工作。全面清理仲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過高的予以降低;規定了收費標準下限的,按下限執行;有關部門不得違規強行向臺資企業指定仲介服務機構,不得對臺資企業實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中央和省裏統一佈置的檢查評比外,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對臺資企業進行檢查評比。從2009年5月份開始,緩交半年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基金、工會經費、防洪保安基金等,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臺資困難企業可緩繳最長不超過半年的社會保險費,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緩繳手續。
19、加強協調服務。建立重點臺資企業聯繫責任制度,完善服務措施,強化服務責任。積極為臺資企業辦理專利和註冊商標申請業務提供指導服務;組織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等智慧財産權專業人員,為臺資企業提供智慧財産權知識培訓、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等服務;開闢中國(湖南)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中心臺資企業維權援助綠色通道。開展“臺資企業服務年”活動,了解掌握臺資企業發展瓶頸,幫助解決生産經營困難。
20、加大投訴處理力度。各級政府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和相關部門要公佈舉報電話,對臺資企業反映的影響軟環境問題,實行重點督辦制度,因故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臺資企業説明原因。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行政亂作為、不作為、緩作為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影響臺資企業生産經營環境的行為。
本意見適用於港資、澳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