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三讀修正“精神衛生法”(2007.6.5)

時間:2007-08-01 15:44   來源:

  台灣網6月5日消息 為了進一步保障精神病人權益,臺“立法院”三讀修正“精神衛生法”,規定媒體報道精神病患的新聞時,不得出現“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等歧視性的負面字眼,否則最高將罰50萬元(新台幣,下同)。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立法院”修正“精神衛生法”,內容大幅翻修,除提升精神病人的工作、教育與隱私權,並確立通報機關的權責歸屬,也將“反歧視”觀念納入“修法”意旨,明文禁止媒體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的稱呼,或誤導民眾對病人産生歧視,否則將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臺當局“衛生署”表示,將會比照傳染病、自殺新聞的報道,邀集媒體、專家討論,明確訂出報道準則。

  國民黨“立委”朱俊曉表示,“精神衛生法”大翻修,提升了病人的工作、教育與隱私權,將世界衛生組織的反歧視概念納入此次“修法”,盼各級政府日後能加強對精神病患的照顧,也不要再污名化精神病患。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錶示,希望不要再加深社會對精神病患的負面印象,“我們對精神病患已經不是持很正面或尊重的態度,又常常有負面報道,好像精神病患就是不正常,就是會殺人放火,不要用這種錯誤的刻板印象一直去歧視精神病患”。

  此外,過去精神病人因為心智慧力障礙,被誘騙被侵害的事件屢屢發生,精神病人被家人監禁甚至關在籠子裏更是時有所聞。臺“立法院”“修法”也明定不得對病人遺棄、身心虐待、留置於易發生危險的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周先)

 

來源:台灣網

 

編輯:芳翼

編輯:張方翼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