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八○○○五八○九○號函修正
一、説明
(一)本表係“‘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表所訂品目及數量,係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見之自用物品為對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陸土産,得比照本表內類似物品辦理。
(三)“入境”旅客攜帶大陸煙酒類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量免稅放行。
(四)“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産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者,準免稅放行,並免辦輸入許可簽證,如超過前開範圍及限額而未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準依規定稅放。
(五)“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産如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其超過部分,“本國籍”旅客已申報者准予辦理退運外,余一律沒入;“外籍”人士及華僑應依“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規定,免費寄存過境行李倉庫,俟“出境”時再提領出境。
(六)本表經“財政部”核定後施行。
二、限量表
手提國樂器 二件
毛筆 三十支
硯臺 二個
墨 四支
珍珠末 四瓶
印泥 四盒
衣物 六件
刺繡 三條
陶瓷器(含茶具) 四個(組)
碗、盤、碟、花瓶 各四十八個
藤席、竹蓆 各四張
手工藝品 六件
紀念品 六件
乾貝 一.二公斤
鮑魚幹 一.二公斤
燕窩 一.二公斤
魚翅 一.二公斤
香(花)菇 一公斤
罐頭 各六罐
茶葉 一.二公斤
其他食品 六公斤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
合計十二種,中藥材每種0.六公斤,中藥成藥每種二瓶(盒)
其完稅價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整。
(來源:中國法律資訊網)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