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完酒店除了支付房費,客人還被要求支付電費。近日,來西安旅遊的孫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在酒店住了一晚,他被收取了30元的電費。
媒體報道了這則新聞,引發了不少消費者的質疑甚至憤慨,電費不是應該包括在房費裏的嗎?不過,筆者看完新聞,卻覺得酒店收電費的行為有其一定道理,甚至這種行為在加以改進後,還可以推廣。
首先,該酒店並不是只要客人用了電,就一律收費。而是只有當客人的用電量超過5度時,才需要自行購買。據相關報道,2009年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我國家庭每戶月平均用電量是87度,戶均每天不到3度,因此,5度電對於普通客人來説,只要省著點用,應該是夠用的。另外,現在很多人都沒有環保意識,不少客人住酒店時,都抱著反正不是自家的隨便用的心理。經常有旅客出門不拔電卡,空調和電熱水器一直開著,浪費電現象嚴重。此外,對於用電超額收費,該酒店在前臺貼有相關提示,客人在辦手續時就能看到,服務人員也會讓住店客人留意電錶數字,可以説,酒店盡到了一定的告知義務。
雖説一般情況下,電費應由酒店負擔,但是歸根結底,電力資源是國家的資源。當我們在旅店過度用電時,我們用掉的不只是旅店的電費,更浪費掉了國家的資源。近年來,我國各大省市電荒現象嚴重。在2011年,全國共有24個省級電網相繼缺電,最大電力缺口超過3000萬千瓦。用電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解決電荒的出路無疑兩條,一是增大供給,二是減少需求。作為普通群眾,我們能做到的只有減少需求,也就是平時常説的“節約用電,人人有責”。
我們平時能夠接受顧客吃自助餐過分浪費食物時,飯館加收額外費用;我們也能夠接受居民用電超量時的階梯電價。為什麼就不能接受旅客過分用電時,酒店收取額外電費呢?
所以,酒店加收“過度電費”不僅不是訛詐,更應成為社會常態。當然,在此之前,有幾個問題需要先行厘清。一是設定的用電限額需要科學、公平。應由當地物價部門充分考慮當地自然條件、生活習慣、旅客平均用電量、旅客經濟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予以合理確定。用電限額要充分保障旅客的合理用電需求。二是旅店應承受起更大的明確告知義務,主動正式地告知客人限額、超額後的收費標準,以滿足客人的知情權,而不能簡單地貼一張提示就認為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並不是每個旅客對用電量都有著直觀理解,可以考慮在大廳或房間內,貼出告示告知客人一度電大概能看幾個小時電視,能用幾個小時空調。三是如果客人超額用電,電費是否能考慮由旅店和客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這樣既能使客人更容易接受,也能逼迫旅店更好地承擔起指引客人節約用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