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賢:民企“走出去”大戰略寄望金融業

時間:2011-11-28 08:48   來源:上海證券報

  我國的“引進來”已進入較高發展階段,但企業尤其是民企“走出去”則仍處於初級階段。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需要進一步發揮金融業的推動作用,促進金融資本與産業資本的有機結合,對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運作模式和金融産品創新提出了極高要求,需要加快研究相應戰略措施。

  在“入世”十週年之際,我們正面臨著提升對外開放政策與戰略的緊迫課題。當前,我國的“引進來”已進入較高的層次與發展階段,但對於“走出去”,我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仍處於初級階段(可謂一條腿長、一條腿短)。

  對我國民營海外投資企業而言,歐美金融危機、債務危機是一柄雙刃劍,既加大了投資風險,但也蘊含了非常豐富的機遇。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是“十二五”時期推動我國産業轉型升級、拓展國際市場的戰略性舉措,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綜合經濟實力的關鍵之舉。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發揮金融業的推動作用,促進金融資本與産業資本的有機結合,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支援與服務。

  近年來,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加深和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遠遠不及,甚至與新興發展國家相比也大為不足。據《2010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9年世界吸收外資與對外投資的平均水準為1:0.988,發達國家為1:1.45,我國僅為1:0.505。並且我國對外投資普遍存在項目規模偏小、附加值和技術含量較低、投資主體“國強民弱”等現象(即國有大企業佔據明顯的主導地位,民企海外投資遠遠不足)。

  融資難,融資成本偏高,也是困擾民企“走出去”的重要因素。此外,還存在著風險分擔機制尚待完善、跨境資本運作制約較多、中資行海外機構難以滿足企業需求、政策性金融支援相對滯後等一系列問題。

  “十二五”期間,“走出去”的民企融資需求更加迫切,對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運作模式和金融産品創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加快研究制定金融支援企業“走出去”的發展戰略措施。大致説來,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為加大對民企海外投資的信貸支援力度,可拿出一部分外儲,成立政策性的“國家海外投資發展銀行”。充分利用政策性優惠利率貸款、海外投資專項貸款、成套設備出口融資保險專項安排等各類專項資金,支援境外並購、資源能源開發和工程承包等項目,幫助民企實施境外投資戰略。對於大型項目,可由“國家海外投資發展銀行”牽頭,促成銀團貸款,充分調動銀行參與走出去項目融資的積極性。各銀行可靈活運用信貸産品或産品組合滿足民企融資需求,大力推進抵(質)押融資産品創新,探索運用股權、境外資産等作為抵(質)押物融資,通過履約保函、融資保函等對外擔保方式為項目融資提供信用保障。

  其次,可由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商業銀行、海外投資企業共同出資組成,設立海外投資發展基金、中小企業海外産業投資基金等,拓展境外投資的多元融資渠道。大力支援有條件的民企充分利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民企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設立境外投資貼息制度,擴展優惠貸款和貸款貼息的規模和範圍,對有利於轉移我國過剩産能的項目及對産業結構調整升級有帶動作用的民營對外投資都應成為資助的對象。

  再次,完善對“走出去”民營企業的保險及擔保支援。發揮政策性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外匯兌換風險、戰爭風險和政府違約風險的保障力度。建立海外投資風險保障體系,為民企海外並購提供規避、化解風險的相關機制。鼓勵開發適用保險品種,引導擴大民企境外投資的保險規模。修訂《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進一步降低擔保門檻,擴大境內銀行對外擔保的額度和許可權,由銀行自主把握對外擔保的風險。完善海外投資的風險擔保制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對外投資保險品種。指導和支援設立對外承包工程保函專項資金,有效拓寬對外承包工程的擔保形式。

  還有,在“走出去”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加大銀行網點佈局力度,大力構築民企“走出去”的金融和資訊服務網路,加強與海外分支機構、海外代理行的相互聯動。也可考慮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承擔向民企提供資訊諮詢和技術援助服務,培育境外投資資訊諮詢和風險評估服務機構,為企業決策前的可行性論證和項目規劃、人員培訓提供必要資助。

  無疑,還需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的相關政策。商務部可將境外投資審批許可權進一步下放,簡化民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合理運用短期外債規模支援企業跨境投資,逐步放寬境內企業對其境外子公司直接放款額度限制,支援“走出去”企業開展跨境“資金池”業務。建立人民幣跨境迴圈流動機制,積極鼓勵民企使用人民幣向境外直接投資。積極發展國內外匯市場,加快金融衍生産品開發,方便“走出去”企業規避匯率風險。

  在財稅政策方面,要擴大稅收政策的支援力度。例如,對於國家重點鼓勵的民企投資行業和項目給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稅減免;對作為實物投資的出境物資和通過境外投資帶動的機器設備、中間産品的出口給予全額退稅等等。又如,不妨借鑒日本等國的做法,建立境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推動建立境外投資風險補償金;允許境外投資民企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稅收鼓勵措施。再如,發揮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研究設立符合政策的境外投資項目的貸款貼息制度,擴展優惠貸款和貸款貼息的規模和範圍,重點支援境外資源開發、高新技術、對外工程承包等項目。

  做好“民企”走出去這篇大文章,金融業大有可為,重任在肩。(王大賢 作者係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級經濟師)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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