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依託兩大財源完善地方稅體系

時間:2011-11-25 09:55   來源:中國證券報

  在“十二五”戰略機遇期裏,如何把握稅制的建設和改革。筆者認為,應把握正確的思路和要點,稅制的改進需要與通盤的配套改革形成緊密的互動關係。應從制度建設的角度進行考慮,通過制度建設、改革創新化解深層次的制約和矛盾。

  財政層級扁平化

  市場經濟需要實行分稅分級財政體制,分稅分級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是,在合理的政府層級前提下,使一級政權有一級合理的事權和一級合理的財權。而在財權中最本質的內容,是稅基的合理配置問題。一級財權、一級稅基的深層次要求,就是依此進而形成一種具有現代意義,體現依法理財、民主理財、科學理財實質性內容的預算,公共財政建設的目標,最後都要落到現代預算運作載體上。預算的運作,還應涉及一級産權(“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産的産權需具體量化到各層級)和一級舉債權(地方應具備規範的“陽光融資”制度)。國際經驗和我國自身的實踐探索證明,還需要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制度。

  要將上述基本要素整合,就必須在“十二五”時期解決1994年之後,雖分稅制框架得以延續,但共用稅增多、省以下分稅制不能得到實質性貫徹的問題。通過大量的調研發現,中國現在省以下四個層級的體制並不是分稅制。雖然在省級行政區層面,除江蘇、浙江、福建曾明確表示,省以下層級不實行分稅制之外,其他地方都表示比照中央與省的原則,在省以下四個層級間實行分稅制。但具體來看,並沒有形成規範的分稅安排。

  在國際上無五級分稅的任何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中國在1994年的時候在各個省試驗,希望能形成五級分稅的層級,但實踐證明行不通。通過具體的分析和研討,我們認為,省以下層級不能貫徹實行分稅制的原因,在於層級過多,二十幾種稅在從中央到地方的五層級間,無法實現分級。因此,必須使財政層級扁平化,這種做法的正面效應包括:降低資訊不對稱的損失與扭曲,進一步明晰與合理化政府事權,實質性推進政府職能轉化,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運作效率等。如果財政層級能夠扁平化為三個層級,那麼省以下的分稅制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兩大支柱財源

  在分稅制問題得到解決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間,應抓住機遇儘快打造地方稅體系。簡單而言,需要依託以下兩大支柱財源進行建設。

  首先,是在上海、重慶已先行先試的不動産稅或房地産稅,實質就是從物業稅的思路,推進到以房産稅名義來啟動的改革。它引入兩個非常關鍵的制度因素:第一,對於一部分消費住房也要徵收房産稅;第二,房産稅徵收,是在保有環節評估稅基之後年復一年地實施。這兩大制度特徵就使其具有了國際上可比較的不動産稅、房地産稅或在美國所謂的財産稅的特徵,在中國它將成為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第一位的改革任務。財産稅裏還包含有遺産稅、或稱遺産和贈與稅,作為研究者,筆者主張在“十二五”期間應對其進行研究。中國必須建立財産稅制度,市場經濟需要合理的財産稅制度框架,這涉及到全局性的配套改革問題。

  對於財稅配套改革的直接意義在於,它可以成為地方稅體系中的主力、支柱型的財源,使地方政府的內在動機和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政府職能合理化,形成內在的契合。通過設置這個稅種,地方政府將意識到優化本地投資環境、提升本地公共服務水準,轄區內的不動産就將進入升值軌道。那麼每隔一段時間重評一次稅基,就是其財源建設實際套現的具體機會,與發展當地經濟社會諸事項的戰略目標相內在配套的財源建設問題,就能得到基本解決。當然,它還會對收入分配的優化産生明顯的正面作用。收入分配必然聯繫到財産性收入的分配,聯繫到中國經濟在轉型期間不動産的迅速升值。那麼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優化,必然需要通過不動産保有環節的稅收,適當矯正財産差距所産生的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效應。

  其次,應著重在中國西部地區實行資源稅,因為西部地區尚不能通過房地産稅來提供強支撐力的收入來源。2010年下半年在新疆啟動的資源稅改革就表明,這些地方資源富集區,資源稅可以成為地方稅中具備支撐力的稅源。

  實行資源稅的正面效應,與科學發展觀所要求的節能降耗關係密切。它將有利於以經濟手段刺激市場主體,在生産過程中節能降耗,開發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和産品,這種正面效應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意義。2011年下半年,資源稅改革的區域覆蓋面已逐步擴大,一年可使地方財政增收約600億元。隨著今後品種覆蓋面的擴大,其對地方財政的支撐力將更為明顯。

  因此,筆者認為,在“十二五”期間,地方稅體系兩大支柱財源建設的初步輪廓基本可以形成,形成一個制度支撐框架,這也將實質性地支援相關配套改革。(作者賈康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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