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怎麼分:壯大中等收入者隊伍

時間:2010-06-07 09:02   來源:人民日報

負擔沉重的“中間階層”

  很多中等收入者並不認為他們屬於“中等收入群體”

  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陳先生,前幾天剛收到稅務部門寄來的2009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雖然平時對每月繳多少稅都有數,但一看到去年近2萬元的納稅額,他的心裏還是感覺有些異樣。

  他告訴記者,在北京打拼已經10多年了,目前月收入超過1萬元,加上妻子一年五六萬的收入,家庭年收入在20萬元左右。聽起來這個數字相當不錯,但他卻覺得每天都被壓得喘不過氣來:每月五六千的房貸月供,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贍養,不斷上漲的生活成本……手頭很少寬鬆。自己和妻子每年繳的個人所得稅,加起來在2.5萬元左右,對全家來説確實是一個不小的數字。

  形成中等收入者佔多數的“橄欖型”分配格局,是調整社會財富分配格局的一個重要方面。按社會學觀點,中間階層的壯大,使原來對立的貧富兩極變成了一個連續性的排列,這就讓每一名社會成員看到拾級而上的希望,有助於緩和貧富差距造成的社會對立情緒。通常認為,在現代社會中,一個中等收入者佔多數的“橄欖型”結構,其穩定性要遠高於“啞鈴型”或“金字塔型”結構。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同陳先生一樣,很多中等收入者並不認為他們屬於“中等收入群體”。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就存著相互矛盾的觀點。一方面,儘管近年來個稅起徵點一再提高,但很多人仍然覺得稅負太重,要求提高起徵點的呼聲不絕於耳;另一方面,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絕大多數工薪階層並不用繳納個稅,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個稅繳納群體所佔比例要小很多。

  專家認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矛盾,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收入調節方向和力度上的問題有關。比如對於生計費用的扣除,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系數、家庭總收入、物價上升等因素對個人開支的影響。在計徵辦法上,實行分項課徵,造成所得來源渠道多和隱蔽性強、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渠道少、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多納稅。正是由於這樣的稅負不公平,才導致很多中等收入者覺得個稅負擔沉重。

  稅收是否存在“逆調節”

  過重的負擔不僅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制約了員工的收入增長

  在長期從事收入分配研究的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看來,不僅是個人所得稅,稅收杠桿在很多時候對收入分配都是“逆向”調節的作用。

  “這首先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稅負過重。”周天勇分析,企業需要承擔的稅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但據他了解,在很多地方,對於小企業都採取按營業收入的13%“包稅”,過重的負擔擠佔了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不僅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制約了企業員工的收入增長、福利增長。

  由於小企業一般是勞動密集型居多,其發展對於改善分配格局、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準具有很大意義。周天勇説,通過分析比較可以發現,一個國家或地區每千人口擁有的小企業數量多少,與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成反比,數量越多,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越小,中等收入的人口也就較多。反之,數量越少,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越大。

  相比較而言,由於財産稅的空缺,富人承擔的稅負與其納稅能力相比,就顯得很輕。“目前,房産稅、遺産稅都還沒有開徵,個人所得稅方面,高收入者也可以通過很多方式達到逃稅、避稅的目的。因此,越富的人積累得越多,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沒有得到體現。”

  資源稅的調節作用也沒有得到體現。周天勇説,在國外,對於電信企業使用的空間頻道資源都會徵稅,我們在這方面是空白,本該屬於國家的稅收變成了相關電信企業的利潤,也成了這些行業畸高收入的一個來源。煤炭等礦産資源近些年來已經成為暴富的源頭,稅收在這方面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橄欖型”社會怎麼建

  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準,是構建“橄欖型”分配格局的關鍵

  我們離“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還有多遠?

  有測算顯示,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國存在著較高的收入分配不均等,以及比較大的城鄉收入差距。2009年收入低於城鄉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比例高達62%。這部分低收入人群主要在農村,佔農村總人口的85%左右。因此,中國現在的居民收入分佈結構,類似于一個寬底座的金字塔,與“橄欖型”收入分佈還有不小的距離。

  針對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我國前幾年提出了“提低、擴中、調高”的思路。周天勇認為,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準,是構建“橄欖型”分配格局的關鍵。而中低收入者絕大多數是主要依靠勞動獲得收入,因此“提低”最重要就是擴大就業。與直接“給錢”、讓利相比,讓低收入者安居樂業,收入快速增長,才是更加可持續的方式。

  周天勇説,“擴中”則需要大力鼓勵創業,發展能增加中等收入人口和能增加就業的小企業,以改善創造和分配財富的結構,讓更多“小老闆”成為中等收入者的有生力量。

  專家認為,政府在二次分配方面也應該發揮更大作用,通過發揮財稅政策的收入轉移作用,確保財政的公共性和滿足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等有關方面的發展目標。通過加大二次分配領域的調控力度,將公共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務的重點,逐步轉向城市低收入者和廣大農民,更好地滿足人們這方面的需求。

  就“限高”而言,要讓高收入者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例如,加強針對高收入者的稅源監控和稅收徵管,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適時開徵物業稅、遺産稅等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擔的新稅種,鼓勵高收入者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等。同時,要調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規範灰色收入、打擊非法收入。

  在稅收杠桿中,消費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也應當得到重視。2006年,我國對消費稅稅目、稅率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實木地板、遊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等稅目,但對一些新出現的高檔消費項目如高檔娛樂設施,健身類、保健類設施,高檔住宅仍未列入徵稅範圍。有專家建議,應當對消費稅稅目和徵收範圍進行適時適當調整,增強其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 (許志峰)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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