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納入工資,個稅增加收入減少。
沉寂了許久的個人所得稅再掀波瀾。
近日,財政部發佈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重新界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用的範疇,規定將交通、住房、通訊等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消息剛出,旋即引起不小的震動。
財政部發佈的新規到底影響到了誰?又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中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水準?
“新規只為規範企業財務,並非針對個人”
當財政部的《通知》一經發佈,網民便“奇文妙貼”迭出:你的“工資”再次“被增長”了;最妙的“結果”是——統計局的“數字”更“準確”了;最慘的“後果”是——你的工資越來越“少”,“腰包”越來越癟了。
“為什麼財政部的文件一齣來大家就會聯想到個人所得稅。其實財政部的文件並不是針對個人所得稅的,是針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文件提出福利費要納入工資總額進行管理,這是一個財務的處理方式,至於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怎麼交個人所得稅,還要看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張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9月份就已經出臺了一份《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將交通補貼、通訊費補貼等都納入了個人薪金範圍。在交通補貼的個稅徵收上,文件規定,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在通訊補貼的個稅徵收上,文件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當時的這份文件被認為是針對大企業個人所得稅徵收所做的調整。
目前財政部的這份《通知》,涵蓋了所有類型的企業。由於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兩個文件不到兩個月先後出臺,將福利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政策層面也就更加“名正言順”。
“從納稅的角度來看,我國稅法早就有要求將個人的福利費納入稅基裏徵稅的相關規定,現在只是重申,並非有提高個稅的目的。這個《通知》只是規範了企業的財務管理。” 張斌説。
目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在對福利費徵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意見已經達成一致,但是由於具體徵收方式到底是納入工資總額,按照個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徵收,還是按照上述《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中規定的方法徵收,以及什麼時候開始進行徵稅,在財政部的《通知》出臺後,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文件出臺,使得企業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
“財稅兩部門應儘快統一標準”
“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感覺到,國稅總局的稅法規定是這樣的,財政部規定又是那樣的,而會計方面的規定跟財政、稅務的規定又不一樣,所以造成了繳納稅費的時候按這個文件執行,而工資管理那部分,可以按那個文件執行。我們也感覺有點亂。”北京某企業財務部主管李先生説。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關於“工資、薪金所得”指出,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規定要繳納個稅。
但是,在“工資薪金總額”的界定上,國稅函【2009】3號文卻另有規定。
國稅總局今年1月4日出臺的國稅函【2009】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中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李先生向記者解釋:“國稅函【2009】3號文實際上是把什麼是工資,什麼是福利費明確得很清楚,也就是説,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對福利費專門設置賬冊,如果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的14%,就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關於個稅的徵收,由於目前相關的法規並沒有完全理順,這讓企業的財務工作者很是頭疼。
“在國稅總局沒有出臺明確法規細則時,我覺得目前還應該以國稅函【2009】3號文來理解工資薪金的扣除問題。至於什麼時候開始徵稅,按什麼方式納稅,到時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新標準實施。” 張斌分析説。
“新規對低工資、高福利糾偏”
有分析認為,財政部的《通知》有利於抑制壟斷企業員工過高的灰色收入。
對此,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贊成,“此次重申補貼費用納入工資總額,是對福利較多的企業做出的一個正確規劃,尤其是對國企以及那些職工福利較多的企業。目前,這些企業或多或少存在著工資少發、福利多發的情況。如果從稅法上不明確,對其他中低收入群體會造成不公平。”
劉尚希還表示,目前我國個稅徵收實行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於收入類別不同,依據稅率也不盡相同,輿論認為加大了稅率,其實是一個誤解。
儘管如專家所説福利費入稅主要是針對大企業的高福利,但是因為企業中有相當大比例的國企與民企的職工福利並不高,如果將這部分企業職工也算入,其收入必然降低。這無異於在原本收入不高的這部分人身上又“扒了一層皮”。
一方面是國家文件規定“補貼”必須納入工資總額面臨被徵稅,另一方面是增長過慢的個稅起徵點,如何平衡兩者的關係?
“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徵點,從2000元上調到3000元,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徵點,在實施福利費計入工資總額時,才能使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水準受到抑制,同時又可以避免中低收入者實際收入水準下降。”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專家對《中國經濟週刊》分析説。
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你要繳多少稅?
如果一名企業職工的月工資收入是3500元,交通、通訊兩項福利費按每月800元計算,在福利費沒有計入工資總額之前的月工資收入為3375元(免掉2000元起徵點,按10%稅率、速算扣除數25元計算,扣個稅125元),再加上800元,每月凈收入4175元;
如果將每月800元的交通、通訊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總工資為4300元,免掉2000元起徵點,餘下的2300元按稅率15%、速算扣除數125元計算,需扣掉220元,這時員工月工資凈收入4080元。前後月相差95元,全年相差1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