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8月工資9月發適用新稅法

時間:2011-09-08 14:21   來源:法制日報

  針對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徵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就按照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均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記者 蔡岩紅)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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