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限售股徵個稅可能遏制大小非減持衝動

時間:2010-01-04 10:18   來源:法制日報

  今年起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個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近日下發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有專家稱這有可能遏制大小非減持衝動。

  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限售股含義,以及此次對限售股徵稅的範圍等作了解讀。

  專家稱,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稱為“大小非”。另一類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於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後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後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此外,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後和新股上市後,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結束後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納入徵稅範圍的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統稱“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統稱“新股限售股”);(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就為何要對限售股徵收個人所得稅,專家表示,1994年出臺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後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此外,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徵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徵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後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並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記者蔡岩紅)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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