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範疇或將擴大 教育、住房等消費或被納入

時間:2009-12-07 09:59   來源:法制晚報

  兩年前,曾有機構在民間做過這樣一份調查:你認為我國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今,這部頒布了16年的法律正面臨著第一次修改,民眾對此熱切關注:教育、醫療、住房等能否納入消法保護?懲罰性賠償如何制定?“後悔權”到底有沒有戲……

  近日,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共同主辦了一次消法修改研討會,權威專家幾乎悉數到場。據了解,討論結果將可能成為消法修訂稿草案內容,並可能落實為法律條文。

  會議結束後,《法制日報》記者就討論內容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
 
  教育支出能否納入新消法調整

  國家統計局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有七成家長難以承受高昂的教育費用,這些費用包括補課費、擇校費、住宿費等;同時,央視近日曝光了八種教育“潛規則”,亦涉及各類費用。

  近年來民眾對教育的不滿已是眾所皆知,各種糾紛層出不窮,因為消法對此未有明確規定,教育能否作為消費納入消法調整、調整範圍有多大的爭論持續不斷。各地法規紛紛試水:山東省、河北省等將所有教育培訓定性為消費;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將非學歷教育視為消費;安徽省、福建省等認為非公益性或非學歷教育屬於消費。專家們對此意見不一。

  劉俊海認為,對於義務教育而言,其公益色彩濃厚,不存在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特徵;而非義務教育,即使學生在入學時繳納了學費,構成了事實上的消費,但是對於公立教育的學歷教育和非營利的民辦教育而言,其亦不屬於消法的調整範疇,因為兩者都不具備營利性的特徵。而對於非學歷教育而言,雖然舉辦者可能是公立學校,但是其並非是按照國家制定教學計劃進行教學管理的行為,而是一種通過市場機制經營來獲取利益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的行為,雖然教育部門有規定,要求學校剝離經營性職能,並主張通過投資者的方式管理校辦企業的經營,但是在改革未完成之前,各種營利性的非學歷教育依然廣泛存在,必須予以規制。

  因此,劉俊海建議,將營利性的私立學校教育和公立學校從事具有營利性的非學歷教育培訓,納入新消法的調整範圍。

  患者能否成為消費者

  如今,將患者就醫納入消法調整範圍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民眾明白,相對於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而言,消法是一部向消費者傾斜、調整範圍更廣的法律。

  據了解,目前我國福建省、浙江省、遼寧省等20個地區已不同程度地將醫療服務納入到地方法規的調整範圍。但仍有不少地區沒能納入,原因之一是受到了醫療機構和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強烈反對。

  反對者稱,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為職責,其注重的是社會效益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屬於非營利性機構;醫療行為是一種特殊消費行為,以治療為目的,具有高風險性、高專業性等特徵,與普通消費行為有明顯區別;患者不是消費者,醫療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該價格通常都低於實際成本,醫生的職業道德和責任決定了患者的生命、健康,這與醫療收費之間並非等價交換。

  劉俊海認為新消法中應當將患者視為消費者,以使患者享有知悉權、選擇權、索賠權、接受服務時人格受尊重等權利,並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後,特別是因為醫院重大過失導致醫療事故後,患者可以尋求消協等團體的保護,“這有利於社會公正的實現”。

  但因為醫療技術的高低受醫學發展水準、條件、地域等多種因素影響,評價診療技術的好壞也不是普通人所能判定的,劉俊海認為,技術性的醫療服務不適用消法。同時,他建議將醫療知情同意權、患者隱私權納入新消法保護範疇。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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