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上的貓膩 拷問食品安全七宗罪

時間:2012-02-29 09:27   來源:重慶晚報

  從瘦肉精到牛肉膏、從塑化劑到病菌門事件……2011年,不少知名食品企業紛紛“中毒”。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刺痛著我們脆弱的神經,更拷問著生産企業的道德底線。我們從2011年紛繁複雜的食品安全亂象中,梳理出七個典型案例,希望能喚起行業的重視,從而促進市場的凈化。

  菜品掉包,以次充好

  指定消費,暗藏玄機人身安全,不予保障

  頭宗罪

  菜品掉包,以次充好

  張先生去年5月結婚,在一家有較高知名度的大酒樓定了婚宴喜酒。酒樓根據張某的喜宴標準制定了一份每桌2888元的功能表,但並未列出主料和配料,只對主菜用料作了口頭商定。張某對此也沒在意,就在雙方定好的功能表上簽字並付了定金。然而,在婚宴開始上菜的過程中,張某發現許多事前商定好的菜被調了包,婚宴檔次明顯下降了。事後他要求賠償,卻被告之功能表是雙方簽字認可的,張某事先也沒提出異議,酒樓方面不承擔賠償責任,並要張某付清喜宴剩餘費用。

  對策:對於較大規模的餐飲消費,雙方對功能表內容的約定實際上就是一份消費合同,作為消費者一定要對功能表內容做到具體明細,對菜肴的名稱、用料、成分、重量都應當作嚴格的約定並在雙方確認的情況下簽字認定。如果單純作口頭的約定,或者對於主要內容沒有作文字上的明確約定,在糾紛發生後就會被商家鑽了空子,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2宗罪

  指定消費,暗藏玄機

  小王和幾個朋友到一家新開張的飯店吃飯,服務員告訴他,飯店新開張,吃飯點啤酒是免費的。小王感覺不錯,直接叫服務員上了10瓶某品牌啤酒。買單時,他們發現自己點的某品牌啤酒也被歸入飯錢裏面。服務員説,消費者點免費啤酒是應點飯店指定的一個牌子,而不是所有的啤酒,最終的解釋權是歸飯店所有。

  對策:商家推出的所謂免費消費、贈送消費的手段裏面其實暗藏玄機,消費者一不留神便會被牽著鼻子走進消費陷阱。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對自己的消費對象有自由選擇權,也有知情權,商家對消費者也有完全告之的義務。而所謂的最終解釋權也不應當是建立在消費欺詐的基礎上的,否則這樣的解釋權本身也是違法和無效的。

  3宗罪

  人身安全,不予保障

  節日期間,小李陪年邁的父親到一家飯店吃飯,父親在飯畢起身時,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造成手部輕微骨折。小李要求飯店賠償,而飯店認為,顧客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飯店只是一個吃飯消費場所,不承擔這樣的賠償責任。

  對策:不管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民法通則》,都對人身權受到侵害作了相應規定。餐飲消費場所不僅要保證顧客在用餐過程中食品衛生安全,還要保證顧客在場所內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給顧客人身造成傷害,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小李父親的摔到是因飯店沒有搞好地面衛生所致,飯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4宗罪

  不保品質,不予賠償

  今年2月21日晚,江北某大酒樓十余人在包廂用餐時,在其中一道菜中發現混有幾張餐巾紙。由於賠償額度一時協商不下,雙方為此事一直僵持至深夜11點多。

  對策:專家認為,如果品質問題是酒店原因造成的,一般酒店予以重做或退換是理所當然的;如果酒樓存在故意行為,消費者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當然,此番賠償僅限于這道出問題的菜。但是,如果這道菜的品質問題引起了其他後果,如給消費者造成健康損害等,消費者可以考慮要求酒店另外給予一定的賠償。

  5宗罪

  虛張聲勢,不兌承諾

  徐女士投訴某酸菜雞館宣稱消費滿880元贈送不銹鋼電水壺,而徐女士消費了909元,商家卻稱已經沒有電水壺了。

  對策:商家如果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可將宣傳內容拍下,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

  6宗罪

  標低賣高,價格不一

  楊先生投訴某酒樓點菜時海鮮的標價和買單時的價格不一致,商家的解釋是海鮮中午和晚上價格不一樣的,但是事先並沒有告知消費者。

  對策:酒店供應的鮮活、海鮮菜肴的時價應以當日實價為準,不能出現兩種價格。結算時如果出現不符,可以向物價部門進行投訴。

  7宗罪

  不付票據,違法逃稅

  熊先生投訴在南坪某酒樓用餐後商家不提供發票。每次店家都説發票沒有了,或者還沒有買到。

  對策:如果商家拒不提供消費相關票據,消費者可以向稅務部門進行舉報。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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