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佈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草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具體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將負責徵求、收集本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法學教學研究等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於2008年5月20日前將意見匯總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食品安全法(草案)摘登
有關證據不得毀滅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部門,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中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
無證經營將擔刑責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法取得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後,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生産經營條件仍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將受處罰。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食品生産經營者依照本法規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義務,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免予處罰。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産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承擔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法規定,允許未取得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售假者賠十倍價款
食品生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違反本法規定公佈食品安全資訊,給食品生産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