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出臺《餐飲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餐飲企業不得銷售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如違反相關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稿》要求,餐飲企業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産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産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採購,並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産品名稱、産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規定,餐飲企業不得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食品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過期、失效、變質的食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食品。
餐飲企業和主要責任人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記錄在其信用建設系統中:惡意拖欠和逃避銀行債務;逃騙偷稅;重大商業欺詐;食品安全事故;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明確,餐飲企業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和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