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佈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不含酒精類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通知強調,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