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電信北京公司通過短信告知用戶取消話費賬戶餘額有效期,取而代之對連續兩月未産生費用的用戶收取“業務保留費”。一石激起千層浪,用戶在肯定運營商取消話費餘額有效期的同時,也對運營商一條短信通知就可以開始一項收費的一貫做法表示強烈質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變更合同的前提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反觀收取“業務保留費”這一重要的合同變更,運營商壓根兒沒有和用戶“協商”過,僅僅一條短信通知就算履行了“告知義務”。儘管這條短信以“尊敬的用戶”打頭,但用戶絲毫沒有感覺到“被尊敬”。之所以,運營商敢於不斷向用戶強推類似的“霸王條款”,就是捏準了消費者的這根“軟肋”。所以,消費者對於“業務保留費”的質疑,很大程度上是源於運營商這種“不可商量、不可拒絕”的霸氣,這讓弱勢的消費者感覺很無力、很受傷。
事實上,這並非公眾第一次面對壟斷行業“不可拒絕”的收費。無論是近期在河北、江西等地連續曝出的高速公路“超時費”,還是在消費者聲討中照收不誤的銀行“小額賬戶管理費”,這些讓公眾深惡痛絕的“霸王收費”,其實都有“此路是我開,留下買路財”的霸王邏輯在做背書。
這些年來,針對通訊、醫療、交通等民生領域的行業亂收費,消費者反對之聲不可謂不強烈,媒體批評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部分壟斷行業卻依然我行我素。究其根本,是因為消費者缺乏議價權。因此,在法律上對壟斷企業定價行為進行規制,保護消費者在涉及民生的定價行為上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已迫在眉睫。 (涂銘 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