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7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宣佈,若納稅義務人子女或受撫養的兄弟姐妹于去年9月3日以後,在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公告認可的大陸41所大學就讀,可自2010年度起列綜合所得稅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受撫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2010年綜所稅已於今年5月申報,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官員表示,符合扣抵規定的納稅民眾可從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稅務入口網列印綜合所得稅更正書,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臺官員表示,在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採認大陸大學學歷前已入學,且在2010年9月3日後繼續就讀者,同樣適用扣抵規定。
今年1月6日,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臺當局財政主管部門今天發佈解釋令,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民眾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臺當局官員表示,在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修正大陸學歷採認辦法後,納稅義務人的子女于2010年9月3日以後,于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41所大學就讀(醫療相關科系除外),或于2010年9月2日前入學並繼續就讀,且沒有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不予採認學歷、或不得申請學歷甄試情形,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臺當局官員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入學時間和就讀情形符合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也可自2010年度起,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台灣網 劉海偉)